張三系A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了籌措公司運營資金殫精竭慮,最后找到自己的同學李四借款2000萬元,李四稱只信任張三本人,于是張三以個人名義與李四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載明借期1年,沒有明確寫明利息事項。股東王五在借款合同書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張三拿到錢后轉(zhuǎn)匯給公司財務賬戶。后來,借款到期,張三無力償還。李四遂要求王五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1.王五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2.李四可否請求張三與A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根據(jù)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可以對保證的方式進行選擇,保證人既可以選擇保證責任較輕的一般保證,也可以選擇保證責任較重的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雖然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按照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
這就是說,當事人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的是較重的保證責任。本案中,股東王五在借款合同書上對保證方式并沒有作出約定,因此王五應為連帶保證人,與王五共同承擔責任。
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的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雙方?jīng)]有約定保證形式,則視為一般保證。本案中,曹某只在借款合同書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并沒有寫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因此為一般保證人。《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即明年起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按一般保證承擔責任。
其次,李四可以請求張三和A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3條,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張三系A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籌措公司運營資金向李四借款2000萬元,張三以個人名義與李四簽訂借款合同,且在拿到錢后轉(zhuǎn)匯給公司賬戶,即借款用于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此,李四可以請求張三和A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