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股東的股東發生變更,導致公司陷入僵局怎么辦?
2021年04月-25日 |
法人股東,也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占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與自然人股東相比,其不同之處在于:第一,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并非自然人;第二,法人股東的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授權具體的人來完成,即派出股東代表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而自然人股東則是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二者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并無實質區別,都是以股東出資財產為限額承擔責任。
實踐中,公司的運行過程中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公司的法人股東的股東發生變更,以致法人股東的內部之間不能作出有效的決議,授權具體的人來代表法人股東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而法人股東又在公司所占股份較大,為50%。因其不能派出股東代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其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矛盾激烈,導致公司股東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進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態。這種狀態一般被稱之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出現會嚴重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和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針對公司僵局,又有什么解決途徑呢?
一是股東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據此,公司出現僵局的情形之時,滿足上述條款條件的股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以達到破解公司僵局的目的。
二是矛盾雙方中的某一方退出公司。在公司僵局發生后,解決矛盾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一方退出公司,一般可通過矛盾雙方中的一方收購另一方股權的方式來實現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