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身份證保管好了嗎?有沒有借給過別人呢?你的名下是否有公司呢?快去查一查吧!有這么一個案例,A公司利用業務往來獲得甲某的身份證,并偽造其簽名,進行了工商登記,后因A公司未歸還B公司到期債權,B公司向法院起訴甲某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A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那么問題來了,此時的甲某是否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呢?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股東是否被冒名該如何判定呢?實務中,應當綜合考慮其是否有成為股東的動機、能力,是否實際出資、運營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分紅等因素進行證明。本案中,甲某因不知情,且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實際不出資、不參與公司管理,應被認定為被冒名股東,故而甲某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類似案件的發生,我們建議:妥善保管你的身份證件,不要輕易借給他人使用,在日常業務往來中需要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的,也需要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以免個人身份證被冒用,甚至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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