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是公司的基本準則,但實踐當中,公司與股東的意思表示、財產流水往往存在混同甚至重合的現象,此種情形下,刺破公司的神秘面紗,對法人人格進行否認,江西股權轉讓律師認為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關鍵。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需要滿足哪些適用條件?
1.公司具備法人人格。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一經合法成立,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認可的"人",除公司本身之外,它不再隸屬于任何個人、團體,本身不具備法人的人格即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認。
2.請求權主體僅為公司債權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僅有公司債權人才有權提起公司人格否認,其中債權人包括承擔了保證責任、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公司保證人,并且債權人以及窮盡其他方式不能得到救濟。
3.責任主體僅限于公司股東。公司人格否認在權利外觀來看,只要公司股東才有可能是公司的象征,而不包括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4.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即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人格的高度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機構與人員混同、業務混同等等。具體表現為:
①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
②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
③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
④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
⑤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等等。
5.濫用行為造成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失。即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造成實際損害的結果,并且債權人的利益損失與股東的濫用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為保證公司發展的穩定性,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不得擅自進行公司人格否認。
溫馨提示:
公司人格否認僅針對特定的個案,是對公司獨立人格的暫時否認,而非對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徹底、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