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公司治理過程中,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都離不開人員的職務行為。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中都擔任著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主要包括總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高管的權力越大,公司及高管個人所面臨的風險也就更大,對此,《公司法》專設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明確規定了相關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然而,數據顯示,2019年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在全國共有3375起,2020年共有3969起,在2021年雖有減少,但仍達高達2843起,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已經成為公司內部愈發常見的問題,因此,公司對于高管腐敗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進行防范勢在必行!
1、侵吞:一般指高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公司財務非法占為己有。例如:(1)收入不入賬,據為己有;(2)涂改賬目、單據,縮小收入,加大支出,從中侵吞;(3)多報消耗,加大報廢物資數量;
2、竊取:是指將自己合法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司財物秘密占為己有。公司高管實施的這類行為往往采取做假賬、偽造現場、謊稱被盜、丟失、被人搶劫等方法。這也是職務侵占中常見的行為方式。
3、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將公司財務占為己有。例如:(1)將公司資產以虛假名義轉出占為己有;(2)虛假報銷,侵占公司資產。
4、其他:未經董事、股東會同意,與財務人員勾結擅自提高工資標準、發放年終獎等。
(一)加強法律學習,樹立法制觀念
在實踐中,不排除有些公司高管為了個人私利,積極、主動進行侵占公司資產的等損害公司利益,甚至是違法犯罪的活動,但除了積極主動“有意”犯罪外,還有不少人是被動且無意陷入該風險的。為避免公司高管無意陷入犯罪,也為明晰不可觸動的犯罪“紅線”,公司可以讓公司法務或外聘律師顧問開展普法課程,加強公司高管的法律學習,樹立法治觀念,杜絕公司高管知法犯法,也防范其因不懂法而犯法,從思想和行為上控制和防范刑事風險的發生。
(二)健全內控制度,加強監督機構
在實踐中,不論是侵占還是挪用,公司高管能得手往往都是因為公司對資金、財物等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或者是沒有有效貫徹落實。要控制和防范高管這方面的犯罪,企業應當健全內控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例如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實行內部審核制度、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建立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其他各項管理措施。
(三)加強忠實義務,建立監督機制
要控制和防范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資產,需要加強其忠實義務,建立監督機制。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內控監督評價機制。成立審計委員會,設立審計機構,履行企業內控監督職責,運用章程和制度監管制約管理層,規制管理層的管理行為。以上內容由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