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吐槽,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賬戶很容易被其他單位或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或查封,造成公司公賬資金被凍結。由其是近期疫情的影響,許多企業好不容易從無法經營的困境中煎熬出來,正準備放開手腳大干一場,誰知突然賬上資金被法院凍結,期限還是一年。更有甚者,有的企業曾經遇到過亂查封現象,公司因與被告公司名稱近似,結果法院在查封過程中將自己公司查封,實際被告公司反而沒有任何被查封情形。
對此,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其中就超標查封、亂查封現象犀利支出,強烈要求各級法院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具體如下:
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法及時糾正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托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執行人員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的,依法嚴肅追責。
依法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采取保全措施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嚴格審查。經初步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對其提出的保全申請,依法予以駁回。當事人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申請保全的,對其超出部分的申請,不予支持。在金錢債權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擔保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經審查認為擔保充分有效的,應當裁定準許,不得以申請保全人同意為必要條件。加大對錯誤保全損害賠償案件的審查力度,嚴厲懲處惡意申請保全妨礙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
依法靈活采取查封、變價措施。查封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的,優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或者利用該財產進行融資。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后,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議價、詢價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切實為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節省評估費用。發揮網絡司法拍賣溢價率高、成本低的優勢,優先適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認為委托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在一定期限內自行處置的,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依法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嚴格區分失信懲戒與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因經營失利喪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規避、抗拒執行等違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義務為由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條件的,應當及時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非常高興能夠看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的困難,這也體現出民營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地位,保護民營企業利益,也是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此,筆者仍要建議企業在經營過程要做好風險評估,進行有序安排、制定債務清償計劃,加強對企業流動資金的把握、管理。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