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是較典型的民事糾紛,大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實務中鮮少簽訂正式且規范的借貸合同,進入訴訟程序才會發現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關于利息的約定為較常見的爭議焦點。本文將對民間借貸利息計算及常見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僅供參考。
1.借期內利息。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所計收的利息。
計算標準:
(1)有明確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①如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均不需支付利息。
②除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即只要有一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沒有約定的,不需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的,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2.逾期利息。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清償前,對未償還本金所計收的利息。
計算標準:
(1)有明確約定按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①如既未約定借期內利息及計算標準,也未約定逾期利息及計算標準,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②如約定了借期內利息及計算標準但是未約定逾期利息及計算標準,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息計算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3)注:借貸雙方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即借款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限內,向出借人償還本金、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而另行加倍計收的利息。
計算標準:
(1)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的,按照生效法律文書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生效法律文書未明確載明的,不予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1)如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向該法院起訴。
(2)如未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居住地為準。
2.訴訟時效為多長時間?
(1)如明確約定還款日期,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計算三年。
(2)如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自主張還款之日起計算三年。
(3)注:訴訟時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請求、借款人同意履行還款義務等情形而發生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3.律師費由誰承擔?
(1)如有明確約定,按約定。
(2)如沒有明確約定,一般是誰委托誰支付。
4.夫妻一方所簽訂的借條,其配偶需要償還嗎?
(1)如其配偶追認的,或者款項是進入到夫妻另一方個人賬戶進行共同生產經營的,或者所借款項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其配偶主張償還。
(2)反之,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不需要償還。
5.民間借貸適用父債子還、子債父償嗎?
(1)借款人死亡的,如借款人的繼承人繼承借款人的遺產,則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有限還款責任。
(2)如放棄繼承或者無財產可供繼承的,則無需承擔借款人的債務。
6.民間借貸債權是否可以繼承?
可以。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債權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其繼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如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繼承人重新出具借條的,該借條仍然有效。
7.存在“砍頭息”,本金如何認定?
“砍頭息”即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8.“復利”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復利”即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新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利息計算標準如何銜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