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糾紛咨詢: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發包人違約為由停工?
2022年08月-26日 | 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
建筑工程篇 / 工程款糾紛咨詢: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發包人違約為由停工?
案例:2021年1月2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A公司將某項目工程發包給B公司,如因A公司原因造成停工,工期相應順延,A公司承擔相應損失,除A公司原因及不可抗力外,B公司不得因其它原因停工,否則,由此引起的工期損失由杭建工公司承擔。2021年12月10日,A公司連續三個月未按合同約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故B公司以此為由,向中廣發公司發出全面停工的告知函,并停止施工。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中,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是發包人的主義務,而與此相對的,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則是承包人的主義務。而根據《民法典》第803條、第804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此,如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工程款時,即代表其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承包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526條先履行抗辯權而采取停工措施。此外,根據《民法典》第527條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有發現且有證據證明發包人有轉移財產、喪失信譽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承包人亦有權停工。
不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對此種情形下承包人的停工權利進行了約定,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承包人有權采取停工措施;
(2)合同中對承包人是否享有停工權利沒有進行明確約定;
(3)如合同中約定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不得采取停工措施。
如實際情況屬于上述第(1)、(2)種情形,那么承包人可在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通知發包人限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送達書面停工通知,由發包人書面簽收文件。如郵寄送達,則應當妥善保存郵寄單據,或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書面簽收文件,并以視頻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妥善保存視頻資料。另外,如停工期間承包人有損失產生,則應留存損失的證據材料,否則訴訟時損失的索賠主張將難以被法院支持,且停工后承包人需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如實際情況為上述第(3)種情形,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承包人不得因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擅自停工,由于雙方簽訂合同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若承包人擅自停工則該停工行為可能因與約定不符而不被法院支持,且存在被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風險。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建筑工程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