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已到期
持票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未按上述條件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背書人不需承擔付款責任。
持票人獲得承兌人、付款人出具的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持票人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注意:
(1)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上述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并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持票人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同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注意:
(1)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3)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1.被追索人按照上述第一條清償債務,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2.被追索人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并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3.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