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股權占據絕對中心的地位。我們常說股權有“九條生命線”,是因為在股權設計的過程中,有九個重要的節點影響著公司治理的結構,這九個重要的節點分別是:

其中,一票否決權
是小編今天要重點和大家進行講解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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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決權是與絕對控制權相對應的,所謂一票否決權又稱重大事項否決權或保護性權利,指風險投資人在創業企業的重大事項決策上擁有的否決權。但擁有一票否決并不意味著擁有否決一切的能力,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關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需要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百分比,就是持有大于或等于67%的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以上規定的決議,即如果某一股東的股份為34%以上時,那么其他股東的股份加起來也不會達到67%,所以只要這一個股東投反對票,該重大事項就不能通過了,這就相當于“一票否決權”。
同時,根據《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直接約定股東享有一票否決權的情形,比如,華為任正非僅占華為 1.01% 的股份,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持有98.99%的股份,但任正非卻可以控制華為,就是因為任正非擁有對公司決策的一票否決權!或者公司在章程中對一票否決權不明示約定,但章程中關于表決機制的設置事實上使得某一股東享有一票否決權的,屬于默示約定。對于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情形,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每個公司都不盡相同。
法律授權股東在章程中可以約定一票否決權的行使,目的在于尊重公司自治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但一票否決權的濫用,很可能引發公司僵局,甚至引起公司解散。
小黃車ofo的失敗的根本原因就是一票否決權的濫用,在ofo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擁有一票否決權的股東竟然多達5名,該5名股東各自為政,在ofo進行重大決策時,持有一票否決權的股東們會從各自的利益而非從ofo的利益角度出發進行權衡,導致ofo的數次股權融資和并購計劃等重大決策紛紛以失敗告終,并直接決定了ofo的生死。

在公司章程中設置表決機制時,對于一票否決權的授予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是要考慮股東間的相互關系;二是考慮股東入股的核心訴求;三是不要授予股東一人一個一票否決權,可以盡量讓多個股東共享一個一票否決權,讓他們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