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企業的應收賬款通常會做一個系統的盤點,在梳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除借款人或欠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借條、欠條或者相關憑證中簽字等情形,我們首先要思考該簽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該行為是否構成債的加入?我們是否能夠向該第三人主張權利?本文將從一則案例出發進行分析,以期共同了解相關法律小知識。
2021年1月至6月期間,甲公司為乙公司供應混凝土,2022年1月,乙公司施工項目的管理人薛某與甲公司進行對賬,并出具一份欠條,載明欠付甲公司貨款10萬元,薛某在該欠條“欠款人”處簽署了自己的名字。之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薛某催要欠款無果,故將乙公司、薛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及利息,同時甲公司認為薛某在欠條上簽字的行為系屬于債務加入,薛某應對乙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訴訟過程中,乙公司辯稱本案系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與薛某無關,應由乙公司承擔款項支付的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薛某在欠條上簽字的行為是否構成債務加入?薛某應否對乙公司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為乙公司供應混凝土,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貨款,并由乙公司施工項目的管理人薛某出具欠條,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及欠款事實均認可,并同意付款。故法院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甲公司主張的利息問題:本案中,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但因乙公司未按時支付貨款,給甲公司造成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乙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支付以10萬元為基數計算的利息,合法有據,但應自其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關于薛某的責任問題:甲公司以薛某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為由,要求薛某對乙公司欠款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薛某以“欠款人”名義向甲公司出具10萬元欠條,并在欠條“欠款人”處簽署自己的姓名,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曉在債權憑證欠款人處簽名的意義和法律后果,其行為表明其愿意對欠條確認的欠款承擔還款責任,故可以認定薛某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甲公司要求薛某承擔連帶責任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根據欠條載明內容,薛某承擔的債務范圍為10萬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貨款10萬元及利息,薛某對乙公司應支付的10萬元貨款承擔連帶責任。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延伸出以下幾個問題:
債務加入,實際上就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與債務人達成一致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最終由債務人及第三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事實上,債務加入使得債權據以實現的財產基礎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擴及至第三人的責任財產,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
第三人債務加入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實現債權,因此第三人債務加入有著明確的前提和基礎,那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以下簡稱“原債權債務”),如原債權債務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則第三人債務加入當然無法予以實現,債權人無權再要求第三人承擔任何責任。
2.第三人具有主動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我們不難看出,第三人無論是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還是直接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均須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第三人以其行為表示愿意與債務人一起承擔原債務,如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或者相應的行為,則不能構成債務加入。
3. 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第三人債務加入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原債務并通知債權人,還是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下一步均要求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否則并不能完成第三人的債務加入。但實務中,由于增加新的債務人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更為有利,故原則上不需要債權人同意,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也會予以同意,但法律還是賦予了債權人拒絕的權利,如債權人明確作出了拒絕的意思表示,則不能發生第三人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
4.原債務人的債務同時存在并未消失
第三人加入債務后,產生的法律效果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一同承擔原債務,此時并不意味著原債務人債務的消失和責任的減免,其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構成債務加入的常見情形:
1.第三人向債務人/債權人出具承諾書表示加入原債務,構成債務加入;
2.第三人以債務人的身份向債權人出具借條、欠條、還款協議、結算對賬確認函、頂賬協議等,構成債務加入;
3.第三人與債務人作為共同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等并承諾還款,構成債務加入;
4.第三人承諾以房屋抵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予以接受,構成債務加入;
5.第三人承諾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本金及固定收益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構成債務加入;
6.債務人將其對第三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償還債務,第三人予以確認,構成債務加入;
7.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后,第三人承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構成附條件的債務加入;
8.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作為股東的法定出資義務,構成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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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債務加入的常見情形:
1.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債權人付款,不構成債務加入;
2.第三人曾向債權人支付款項,但無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債務加入;
3.無權代理人以公司名義出具借條/欠條,公司不構成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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