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優先于一般的債權。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實務中頗受爭議,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1.借用資質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727號、(2020)最高法民終429號]
裁判要點: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已取代名義上的承包人,并作為實際承包人與發包人成立事實上的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因此,在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發包人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對案涉工程應當享有優先受償權。
2.掛靠的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目的。[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033號、(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裁判要點:掛靠人因實際施工行為而比被掛靠人更應當從發包人處得到工程款,被掛靠人實際上只是最終從掛靠人處獲得管理費。因此,掛靠人比被掛靠人更符合法律關于承包人的規定,比被掛靠人更應當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掛靠人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而被掛靠人只是名義承包人,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請求權和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486號、(2019)最高法民申2852號
裁判要點: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物權性權利,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是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并未明確指出包括實際施工人,因此,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體,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排除以下情形:
1.與發包人直接簽訂施工合同的借用資質的個人應被認定為實際承包人,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工程掛靠施工的,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掛靠人應被認定為實際承包人,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掛靠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