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會因對裁判結果即裁判主文部分有異議而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這是毋庸置疑的。但當事人對裁判理由中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有異議時,往往會出現疑問,對法院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有異議能否上訴或申請再審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一、企業對法院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有異議時,能否提起上訴?
首先,企業作為當事人享有上訴權。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第171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155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綜上可知,只要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即有權提起上訴。
但是,企業對法院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有異議時提起上訴時,需具有一定的“上訴利益”,否則存在被法院駁回上訴之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對是否存在上訴利益有兩種觀點:
①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僅依據事實認定部分上訴是不存在上訴利益的,此時上訴無法成立,法院將作出駁回上訴的裁定。之所以認為對事實認定部分上訴不存在上訴利益,是因為其認為既判力僅限于裁判結果部分,當事人只有在因裁判結果部分未支持訴訟請求或承擔了不利后果時,才具備相應的上訴利益,此時當事人提起上訴并不會因不具備上訴利益而予以駁回。
相關案例:(2013)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095號
法院認為: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提出上訴的,必須是該裁判對上訴人存在不利,這種不利因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沒有滿足當事人的請求,或使當事人陷于負有義務等不利處境而產生,應根據原告在一審起訴時的請求與一審判決主文來對照上訴利益的有無,本案中原審法院已判決駁回了刑某某的訴訟請求,故錢某某不存在上訴利益。
②另一種觀點認為,二審既審事實又審法律,二審可以對一審裁判理由中事實認定部分的錯誤進行糾正。但是,判決事實認定部分是否錯誤,法院需綜合此事實認定部分是否對其產生實質的不利影響,如影響其在另案中的相關權益,若存在實質的不利影響,則視為具有上訴利益,企業作為當事人可依法提起上訴。
相關案例: (2020)最高法民終934號
法院認為: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進行的闡述,本身不構成判項內容,故原則上,如果當事人對裁判主文認可,不會因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但是本案中,一審判決駁回國通信托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是基于武漢繽購城置業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需要解除現有保全措施。武昌城環公司作為武漢繽購城置業公司的債權人,其是否為消費者購房人,是否具有消費者期待權,會影響到其之后在破產程序中權利順位的認定,故其對于一審判決就“武昌城環公司是否具有消費者期待權”作出的認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情形下,應當認定其具有上訴利益,可以提起上訴。
二、企業對生效判決事實部分異議能否申請再審?
對于企業能否以生效判決事實部分能否申請再審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明確的觀點,即認為企業對生效判決事實部分異議不可申請再審。企業若提起再審,法院或將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
首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再審的理由中并無對生效判決事實部分異議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生效判決事實部分申請再審時,法院均以當事人若有相反證據的,可在另案中予以推翻法院認定的事實,繼而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相關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231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最高院對關于原判決“本院認為”部分的相關認定應否予以糾正做出評述如下:“本案中,陳平等人未被判決承擔實體權利義務,陳平等人在本案及另案中的利益并未現實地受到損害。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而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則是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判決理由所作的闡述,其本身并不構成判項內容。原則上,當事人不得針對裁判文書判決理由部分申請再審。原判決在判決理由部分作出“陳洽群與黃愛貞在舊社會亦已形成夫妻關系,陳明為兩人之子”的表述,并非最終判項,僅系對事實的認定,并不必然導致原判決的裁判理由影響另案判決結果,或出現判決結果相互矛盾、抵觸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陳平等當事人有足夠相反證據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實,以避免該節事實對己方帶來的不利益。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相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89號
法院認為:只申請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但維持原判決結果,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中所稱的判決有錯誤,系指判決結果,即判項有錯誤。當事人僅認為生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而要求維持判決結果的,不符合該條規定。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如果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可在他案中進行舉證予以推翻,不會對當事人權益產生不可改變的影響。原判決沒有對申請人的權益產生確定、必然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