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不少農業企業為促進農產品的種植和生產,開始投資建設設施農業項目,一方面可以提高農業生產效能,另一方面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在投資建設設施農業項目時,必須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當地政策,否則稍有不慎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將江西省為例進行簡要分析,以供參考。
設施農業用地,指的是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
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糧食、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草藥等作物生產服務或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儲存等設施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設施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大背景下,設施農業用地應嚴格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新增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應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一般耕地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一)與農業生產有直接關聯的場所
1.經營性糧食企業存儲、深精加工場所、農副產品市場,以及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種植主業,可以獨立存在并集中建設,提供工廠化服務的烘干中心、果蔬分揀中心等場所;
2.經營性農資、農機倉庫和維修等場所;
3.屠宰和肉類、水產品深精加工等場所;
4.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的辦公、住宅(包括房前屋后的場地)等用地;
5.賽馬、賽鴿等比賽場地及相關聯的辦公、馴養等用地;
6.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所定義的各種農村道路。
(二)以農業為依托的場所
1.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旅游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等場所;
2.各類農業園區中的餐飲、住宿、辦公、會議、科研、游樂、停車場以及經營性企業農產品深精加工、展銷、電商等場所;
3.休閑農業中農業科普、體驗、教育、展覽等場所;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設施農業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規模,一般情況下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其中,養殖設施可以建設多層建筑,除需配備大型設備的糧食烘干等設施外,設施農業的建筑物層高原則上應控制在5m內。
2.輔助設施用地規模,需視用地類型進行確定:
(1)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總規模的10%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5畝;并且作物種植中的輔助設施應控制在單層,單個看護房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2)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總規模的15%以內,原則上不超過20畝;如為整個或多個鄉鎮(街道)服務的集中式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畝,但是生豬養殖相配套的輔助設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規模限制;另外,養殖設施輔助設施不超過三層,并需符合有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1.盡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2.需占用并破壞耕地的,應落實“以補定占、先補后占”原則,即補充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需要注意的是,設施農業用地要堅持農地農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擅自擴大用地規模。
1.用地主體擬定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該方案中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規模、擬建設類型、生產設施及輔助設施擬建設情況等內容。
2.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土地權利人協商土地使用條件。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注意,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年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3.通過村組政務公開欄進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4.簽訂用地協議。如該土地為農村集體土地,由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但用地主體利用本人承包經營土地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無需簽訂用地協議;如該土地為國有農(林)場的設施農業用地,由用地主體與國有農(林)場簽訂用地協議,但國有農(林)場利用本農(林)場土地發展設施農業的,無需簽訂用地協議。
5.向相關部門進行用地備案。用地主體應向屬地鄉鎮政府提交備案申報表、用地協議、建設方案、項目范圍坐標及有關部門意見等備案申報材料,向屬地鄉鎮政府申請用地備案。如該土地為國有農(林)場的設施農業用地,則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注意,用地備案到期后,若需繼續使用的,用地主體應重新申請用地備案。
6.審查通過。相關部門收到備案申報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意見。
7.上圖入庫。用地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相關部門應將用地備案材料提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將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設施農業用地未上圖入庫的,不予認可。設施建成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拍攝能整體準確反映設施內外部建設照片并在監管系統上圖入庫。涉及用地變化的,應在監管系統中專門作出說明。
1.用地備案后一年內未動工建設;
2.用地主體存在違法違規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且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到位;
3.用地主體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主動申請撤銷;
4.因規劃調整、農業產業調整、土地征收等客觀原因,不再實施原設施農業項目;
5.用地主體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取得用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