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中最引人關注的變化除了股東出資足額實繳之外,重要的便是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其中進一步明確和加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下稱“董監高”)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由此,作為企業 “董監高”的相關人員,一定要重視該次的法律變化,予以明確自身義務及責任,以避免后續出現違規行為給公司和個人帶來的責任與風險。故而,筆者就通過本文以此總結新《公司法》下董監高相應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新《公司法》有專門設立章節以此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其中有規定“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 ;關聯交易報告義務;競業禁止義務等等,具體如下:
①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③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④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款規定。
⑤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⑥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⑦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新《公司法》通過更加規范、嚴格的配套法律法規,予以完善和加強 “董監高”的相應法律責任,以保證“董監高”其在企業的合規履職行為,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一)對公司的法律責任
1、賠償責任
①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④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⑤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違反前兩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⑥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歸入權
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對股東的法律責任
①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三)對債權人的法律責任
1、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①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②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該條規定直接將清算的責任從股東處轉移給了董事并規定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結上文,新《公司法》中“董監高”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義務和責任進一步加大,故而,“董監高”如何在后續公司任職過程中防范風險其面臨的難題。心者律所通過以上相關義務及法律責任的總結特此給予相應的一些建議:
1、若“董監高”任職公司,盡量與公司就其相應義務范圍、公司權限等進行完善并通過公司章程或相應的規章制度予以明確,以此降低其相應的履職風險。
2、“董監高”一定要遵守相應法律法規,不論是現行《公司法》、新《公司法》及或許可能出臺的相應法律文件,盡量全面了解并梳理自身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等,對于公司的相關經營決策也應當審慎對待,以此能夠在日后工作中就相應的風險及時回避及應對。
3、重要的是,不論是決策抑或是其他履職行為,切記要保留相關證據,以避免處于不利地位,在產生相應糾紛時也可以通過相應的證據予以免責或是減輕責任。
4、鑒于新《公司法》“董監高”的法律責任風險加大,其中規定了公司可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為此,公司相關董事在履職過程中可要求公司投保以分擔其在履職過程中造成的風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