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大背景下,農村經濟得到迅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得到快速推進,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日以增長,因此近年來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現象頻發,不少行政機關及被征收人對如何進行集體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本文將結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梳理,以供參考。
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只能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不符合集體土地征收的精神要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1.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征收用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機構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方式:應當以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征收土地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2.開展實地調查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實地調查。
參與實地調查人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土地現狀調查的,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參加。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的,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
實地調查內容: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參保情況等,調查結果由參與各方簽字確認。
調查結果發布方式: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公示應當載明異議反饋渠道。
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異議反饋: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調查確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由參加調查的單位復核。
3.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參加人員: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內容:主要圍繞征地拆遷及項目建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個要素進行評估,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作用:系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及作出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重要依據。
4.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民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以及聽證權利、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地點、期限、單位、聯系方式、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5.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6.組織聽證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7.辦理補償登記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前期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8.測算并保證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所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因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需要注意的是:對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設涉及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列入工程概算,專款專用。
9.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及其相應的補償標準,以及補償安置方式和落實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
10.申請土地征收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征收土地申請時間:應當自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兩年內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應當組織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以及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11.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以及征收土地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救濟渠道和期限等內容。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12.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時間: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
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與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以及理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13.支付征收土地費用
根據《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支付征收土地的相關費用。
支付時間: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支付對象及方式:
(1)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將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等費用足額支付給其所有權人;
(3)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未足額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騰退土地和房屋。
14.責令交出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責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1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明確征收土地審批單位及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被征收土地的性質不同,征收審批單位不同,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除此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如有違反,該土地征收無效,如對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征收工作。由于征收流程較多,實務中,經常會出現為了趕進度而“先拆后補”“拆而不補”的現象,從而導致一遇到征收、拆遷,就涌現出批量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而案件結果往往因政府部門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職而敗訴,因此在開展征收工作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工作,維護政府公信力,同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