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實施后,實踐中出現(xiàn)大量公司資產(chǎn)不足,股東利用認繳制度的期限利益設置遙遙無期的出資期限;公司對外負債無力償還,債權人常因出資期限未到而不支持向公司股東主張債權利益,極大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xiàn)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的適用規(guī)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chǎn)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設立公司解散、破產(chǎn)、認繳制度特殊情況下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更多的規(guī)制于公司終止或者案件執(zhí)行階段。
《破產(chǎn)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九民紀要》第六條【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zhèn)鶛嗳艘怨静荒芮鍍數(shù)狡趥鶆諡橛桑埱笪磳贸鲑Y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chǎn)原因,但不申請破產(chǎn)的;
(2)在公司債務產(chǎn)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chǎn)。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彼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仍優(yōu)先考慮及保護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僅在滿足特定情況下才會予以支持出資加速到期,且債權人需承擔股東符合出資加速到期特定情形的舉證責任。實踐中,債權人為向股東主張權利,常面臨重重困難。
(一)2023年《公司法》新修訂,將認繳制度出資期限限制為5年,認繳制公司需在5年內完成實繳。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二)在增設認繳出資最長期限的基礎上,“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明確納入《公司法》中,進一步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模净蛘咭训狡趥鶛嗟膫鶛嗳擞袡嘁笠颜J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適用要點】1、僅需滿足一個條件: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strong>(無需達到解散、破產(chǎn)等特殊情形,無需舉證證明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公司只要存在到期且不能清償?shù)膫鶆占纯桑?strong>;
2、權利人:公司、債權人;
3、未出資股東:提前向公司繳納出資(適用“資本入庫”規(guī)則,股東出資先歸于公司財產(chǎn))。
注意:新《公司法》生效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具體適用規(guī)則,需待屆時新配套的司法解釋出臺,做出進一步的明確。
1、公司設立時,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慎重確定認繳資金,以避免將來出資期限提前到期情況下,無法承受超重的資金負擔;
2、股東應當及時履行出資義務,同時保留匯款憑證、驗資報告等證明文書;公司股東舉證責任倒置,需自證自己履行了出資義務。
應當積極履行對股東出資情況的核查,催繳股東出資,防范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引發(fā)不必要的賠償風險。
1、行使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權利,向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發(fā)出通知,要求其提前繳納出資,以償還公司債務;
2、訴訟階段,將股東及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
3、強制執(zhí)行階段,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待公司股東出資進入公司賬戶后,及時凍結相應款項以確保自身債權利益的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