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往往出現母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至子公司任職的現象。用人單位之間混同用工易造成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社保繳納等用工風險問題。而實際上,大部分企業未對此種指派式用工給予足夠的重視,且未對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等用工問題與企業繳稅扣稅銜接分析管理。企業對用工管理合規性的不重視,不僅容易引發勞動風險,甚至還可能牽連產生一系列的稅款抵扣不當等問題。對此,母、子公司之間員工相互調配之下,母公司員工實際于子公司用工,公司該如何規范化管理,我們分析總結如下:
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是母公司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通俗理解為,母公司與子公司系“母親”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從本質上看,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各自承擔自身的法律責任。
母公司員工在子公司處用工,通常存在兩種關系可能:
(1)勞務派遣關系
母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母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母公司指派勞動者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子公司承擔勞動者的管理職責、勞動者在子公司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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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主體 |
社保繳納主體 |
工資支付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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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
母公司 |
子公司 |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與母公司系勞務派遣關系,并且勞動者與母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員工與母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
(2)關聯用工/混同用工關系
母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母公司指派勞動者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子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子公司承擔勞動者的管理職責,勞動者在子公司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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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主體 |
社保繳納主體 |
工資支付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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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
子公司 |
子公司 |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雖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母公司,但與勞動者建立事實上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子公司。并且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因此認定勞動者是與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而非母公司。
母子公司關聯、混同用工的風險
?風險一:員工主張與實際用工單位未簽勞動合同,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兩倍工資賠償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關聯、混同用工的關系中,勞動者是與子公司實際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并未與子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子公司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風險二:實際未構成勞動關系,卻購買社保,可能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騙保的風險。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被認定騙保后,公司不僅要承擔行政罰款,還當員工發生工傷等情況時,公司將面臨巨額的賠償款項。
?風險三:因企業交叉輪換適用勞動者,存在勞動者的主張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二)》第26條規定: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四:母、子公司互相調配員工,一方支付的工資及社保支出存在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鑒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特殊關系,工資及獎金、補貼如何扣除,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員工工資應在實際工作的子公司扣除,子公司應當提供母公司做出人員調配的決定等充分適當的證據,以證明母子公司之間的調配事實。
?風險五: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混同,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人員混同是認定人格混同的關鍵要素之一,若母子公司之間構成人格混同,即將面臨對外債務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
結合母子公司之間用工派遣問題及可能產生的稅務問題,做出如下合規建議,供企業參考: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購買服務,并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子公司與母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并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由母公司與員工簽訂補充勞動合同以明確新的用工地點和崗位,并負責員工的工資發放、代扣代繳個稅、社保繳納等,按照工資薪酬支出在稅前扣除;母公司按照服務費用為子公司的支出開具增值稅發票,子公司可憑發票作為人力資源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二、將勞務派遣公司作為母、子公司之間派遣人員的銜接。
實施勞務派遣行為需要企業具備相應的勞務派遣資質。母公司將派遣人員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子公司支付給派遣公司勞務費。支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支付給員工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職工福利支出。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母公司內部做出合法有效的調配決定,提供給子公司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依據。
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不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為必要要件,子公司直接支付由母公司調配員工的工資、獎金等,如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就可以在子公司稅前扣除,但應當由子公司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相關證據。但實踐中,該觀點存在一定爭議,類似問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以稅務機關答復意見為準。
?法律依據:《青島國稅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
(十五)問:母子公司框架下,員工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員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及獎金、補貼,其工資及獎金、補貼如何扣除?解答:鑒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員工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經常調配,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子公司如能夠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子公司發放給與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規定:25、母公司派人員到子公司服務,派往人員的勞動合同在母公司,工資也由母公司統一發放,子公司無派往人員的工資單,也未申報個人所得稅,只有統一支付母公司的勞務費,但沒有相關的憑證,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母子公司之間由于工作需要調動導致職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資由母公司發放,職工工資應在實際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屬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合同,憑母公司開具勞務發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職工的社會保險可憑相關印證材料和支付清單在子公司扣除。
四、與員工妥善協商,直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為子公司。
由母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將用工主體變更為子公司,并由子公司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支付工資及獎金、補貼,工資薪金由子公司在稅前扣除。在母公司招聘員工前,即明確告知母子公司之間的人員調配事宜,可由員工簽署相應的調配意向確定書,事先預防因管理瑕疵引發的勞資糾紛。

企業用工合規是企業合規的重要工作,不僅關乎到企業與員工之間勞動問題,還關乎著繳稅扣稅抵稅等企業經營問題。合規意識是合規建設的根基,其不在一朝一夕,而在朝朝暮暮。企業管理者應當認清合規的本質,完善企業多方面的內在需求,以守住底線為根本,以確保企業安全為宗旨,使企業發展得到規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