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中,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權利,但并未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參考案例中法院表明,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并非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請求對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
但是,是否所有實際施工人均沒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呢?司法實踐中,也有案例表明掛靠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承包人應該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實際施工人也可能享有優先受償權,筆者對這一問題進行梳理分析。

一、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是承包人,一般情況下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只有與發包人直接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與發包人直接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不屬于“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中對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意見中認為,建設工程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是在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享有的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參考案例中【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2755號】,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并非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請求對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并未賦予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轉包并且對轉包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也明文規定不得轉包。這些規定都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應當由包括實際施工人在內的所有人遵守。如果賦予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會導致對其違法行為客觀上予以鼓勵的現象。

二、例外情形:掛靠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可作為實際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觀點,實際施工人并無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是并非所有實際施工人均沒有優先受償權,部分案例中掛靠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已經和發包人形成了事實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成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作為實際承包人而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在不同案件中,需要根據工程不同情況,例如發包人明知存在掛靠,發包人接受了掛靠人的保證金,發包人直接向掛靠人支付過工程價款等,才能取得實際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此外,還要注意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十八個月,實踐中如果忽略了掛靠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可能導致優先受償權的喪失,實際施工人應積極行使權利。
?(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法院認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保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原因在于,建設工程系承包人組織員工通過勞動建設而成的,工程價款請求權的實現意味著員工勞動收入有所保障。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組織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建設了工程項目,交付給了發包人,發包人就沒有理由無償取得該工程建設成果。因此,雖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承包人仍然享有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請求權。而且,承包人組織員工施工建設工程項目,同樣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與合同有效時相同。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故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業誰是承包人,誰就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在合同書上所列的“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人。但事實上,是掛靠人實際組織員工進行了建設活動,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所以,掛靠人因為實際施工行為而比被掛靠人更應當從發包人處得到工程款,被掛靠人實際上只是最終從掛靠人處獲得管理費。因此,掛靠人比被掛靠人更符合法律關于承包人的規定,比被掛靠人更應當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掛靠人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而被掛靠人只是名義承包人,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請求權和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但是,鈺隆公司提出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早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鈺隆公司已經喪失了優先受償權,法院駁回了鈺隆公司相應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