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奪”撫養權糾紛案件中,一方爭取到撫養權,另一方始終不予履行判決確定的移交義務時,該如何對子女撫養權的變更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部分人可能會認為,“強制把孩子帶走不就解決了問題!”但是,此種“搶奪”類的執行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孩子并不是物品,不能作為被執行的標的。目前,實踐中普遍觀點認為: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2020)蘇08執復38號-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法院認為:根據生效判決精神及申請執行人田某的請求,被執行人趙某負有將非婚生子女交付田某的義務,本案執行標的并非子女的人身,而是趙某將子女交付給田某的行為。
強制手段具有多樣性,但法院應當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撫養權變更義務。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可以對其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搭乘飛機、高鐵等)等措施,嚴重的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不適宜對孩子的人身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只能針對被執行人拒絕交出孩子的行為做出懲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廢止,但仍具有參考價值)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廢止,但仍具有參考價值)
第二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8)皖0406民初字1041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未能交付子女的撫養權。鑒于本案系子女撫養關系引發,雙方應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互諒互讓為原則,妥善解決子女的撫養權及探視權,尚需共同協商,以及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等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全國婦聯在2021年12月28日發布第四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案例9:離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
?案件情形:王某(女)與張某(男)婚后感情不和,經常爭吵。結果,孩子出生第三天,張某就將孩子帶離,再無消息。后來,女方到安徽省滁州市婦聯信訪請求幫助找回孩子。婦聯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因張某一再出爾反爾而失敗,遂引導雙方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并為王某申請了法律援助。在不斷尋找幼子、協商處理糾紛的過程中,見不到孩子的王某情緒波動較大,失去了穩定的工作,婦聯多次進行心理疏導,提供困難救助。
?裁判結果:2020年3月,法院判決孩子由王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但張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仍將孩子藏匿在外地并拒絕見面。法院以張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交公安分局偵辦,公安分局審查立案后依法對張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此時,張某及其家人才主動聯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案件執行。2021年1月,在市婦聯的見證下,張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給王某,雙方達成諒解,并協議確定對孩子撫養、探視的權利和義務,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一)保障子女權益、提倡謙抑執行
在多年的探索中,大家基本上形成了一個共識,即在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開展執行工作。執行中要始終秉持謙抑理念,提倡謙抑執行,條件不具備時切不可直接帶離子女交由申請執行人一方撫養。應當在調解的基礎上,盡量緩和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及執行法院之間的對立情緒或沖突,提醒各方在表達訴求時應以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出發點,努力創造最有益于子女成長的環境。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各方當事人及子女均同意的情形下,選擇適合征詢工作開展的地點、時間充分征詢子女意見,在開展具體執行工作前先制定詳盡的執行預案,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控情形,以致激化矛盾、產生負面影響。
(二)組建專業團隊、專職“人事”執行
涉撫養權、探視權執行案件均具有人身屬性,在執行理念和方式上有別于財產給付型執行案件。撫養權執行案件應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倡導謙抑執行,盡量淡化執行行為的強制性色彩;而財產給付型執行案件則以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債權為出發點,更強調執行行為的主動性和強制性。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可以在執行實施部門采取人事分流措施,成立專業的執行團隊,專職“人事”執行,由他們專門負責撫養權、探視權、探望權等具有人身屬性案件的執行。在人員配置方面,適當調配一定比例女干警加入團隊,強化執行行為的柔性色彩,引導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配合將子女交由對方撫養。同時,應進一步強化培訓賦能,進行審判業務、調解技能、心理學等方面的專門培訓,針對“人事”執行實踐中的難點、痛點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加強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交流、協作,交流、學習有益經驗。
(三)適度進行懲戒、敦促主動履行
罰款、拘留措施在涉撫養權案件執行中發揮的作用雖然并不理想,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執行此類案件時就放棄適用懲戒措施。在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時,執行法官可以酌情發出預處罰通知書或直接適用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戒措施,作為震懾被執行人心理的方式之一,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當然,當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且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時,亦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予以刑事制裁。但考慮到此類案件執行目的的特殊性,該措施只能在“迫不得已”時適用,不宜作為常用的懲戒手段。
(四)健全配套機制、多元破解難題
破解涉撫養權案件執行難,僅僅依靠執行部門還不夠,還應有相應的配套機制,多方助力,多元破解。從完善內部聯絡機制來看,執行部門應進一步密切與婚姻家事審判部門的溝通、協調。審判部門預判其作出的涉撫養權糾紛判決后續可能進入執行程序的,可以主動聯系執行部門,告知審理過程中掌握的相關情況,便于執行部門提前了解案情,制定執行預案。執行部門還應依托社會力量,強化與學校、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機關、社會公益組織以及心理輔導機構的聯絡,動員、激勵社會公益力量共同參與,提供專業指導意見和幫助,竭力修復子女與父母的情感,提升涉撫養權案件執行的專業性、有效性。
2022年公布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條中規定,“執行依據確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當事人撫養,另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據前條規定的方法執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將該子女領交撫養人。但是,滿八周歲的子女明確表示反對的,不得領交。”


實踐中,因當事人與法院直接表達及溝通上有誤,請求法院“搶奪”孩子,該行為并不是法院能夠采取的強制措施。由此可見,當事人遇到法律問題時,應當及時委托律師介入溝通,不僅減少時間維權成本,也利于案件后續的有效進展。

配合法院從中做出協調,以保障孩子現在及未來權益的角度進行勸說,盡可能以執行和解方式結案。強制措施能夠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迫使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決;但是,應避免觸發被執行人產生強烈的抵觸心理和對立情緒。執行中稍有不慎,即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除法院維權途徑外,婦聯、律師等人民團體、協會等其他組織,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上,他們同樣為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做出重要貢獻,且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在通過法律途徑請求幫助的同時,亦可以請求婦聯等其他組織予以介入保護,各組織之間相互配合,多層角度破解難題。在執行過程中柔性地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把社會力量利用起來,節約司法資源。
撫養權爭奪其本質就是成年人之間地較量,父母雙方因自身情感瓜葛影響孩子健康成長,而最終被傷害地只會是無辜的孩子。
孩子不是物品,絕不應當是父母之間博弈的籌碼,亦不能是被強制執行的標的。父母之間的傷痛不應該讓無辜的孩子來承受,望每一位父母都能以最和平的方式解決與孩子之間的撫養問題,及時尋求社會組織、專業律師的幫助,為確保孩子有利成長尋得更好的解決辦法和途徑,而不是以矛盾、沖突、對抗的形式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