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業之初,很多企業都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在經歷了創業期的創新摸索后,找到了可復制的商業模式,進入企業擴張期。這時,很多企業家就開始思考調整股權架構,各種互聯網知識也把企業家搞得云里霧里,覺得股權架構高深莫測。

在公司創立之初,股權架構一般選擇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直接簡單,投多少占多少。

實踐中,常見如有限合伙架構、金字塔架構。
1、普遍適用
因為操作簡單、理解簡便,多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初期均按照出資額的多少直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企業管理的成本也低。
2、稅負明確
自然人直接持股,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階段還是在公司上市中,涉及股權或股份轉讓的,均可依據有效納稅規則計算出應負擔的稅費,并可在納稅規則中尋求最優納稅方案。
1、不利于控制權集中
在公司發展過程中,會經歷初創期、發展期、擴張期、成熟期等階段。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引進新股東、員工股權激勵、天使投資人等情況比比皆是。如果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股權比例將會被不斷稀釋,不利于公司控制權集中。
2、風險隔離能力差
自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權,在認繳出資情況下,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將會導致股東失去出資期限利益。在股東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時,股東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缺乏利用股權杠桿的空間
股權杠桿是指實際控制人通過對一系列公司的股權安排,用較小的資金,達到控制巨額資金的方式。通過股權杠桿,“以小博大”。而個人持有公司股權,無法較好的利用股權杠桿,“性價比”較低。
4、再投資的稅負較高
如果個人股東有新的業務模塊需要拿錢投資,那么就會面臨20%的分紅個稅,也就是說對于個人股東再投資就會多產生20%的投資成本。如果是作為法人股東,從公司拿錢再投資的成本就是零。所以實務中個人股東對于再投資業務就非常頭疼。
5、容易引發股東糾紛
自然人直接持股容易忽略各股東除資金之外的要素,而該等要素與公司的利潤直接關聯,長此以往利益失衡,容易引發股東糾紛。例如,投入10萬,撒手不管,每年分100萬,干活的股東有意見。

1、規劃上市后售股套現的財務投資人
擬上市公司的股東,如果規劃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現,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架構,不但套現時可以直接通過證券交易賬戶便利操作,而目稅負較低。
2、創業期的創始人股東
創業期,商業模式尚未打磨成熟,股權結構也不穩定,公司能否存活下去也尚未可知,所以不宜把股權結構設計得過于復雜。待公司商業模式漸趨成熟,公司盈利前再做股權架構設計,然后再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1、初創公司(年利潤100萬以內)創業前期自然人直接持股為主,這個階段搞錢最重要。
2、自然人通過公司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模式在稅務上雖然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跟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相比,不一定最好,具體情況要做出具體分析。
3. 選擇自然人持股還是間接持股,取決于持股目的是什么。
4. 當自然人股東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長期持有,打造百年老店,建議自然人通過公司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模式,當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

公司股權架構的搭建沒有固定死板的模式,
適合企業的才是最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