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娃哈哈創始人、董事長宗慶后因病醫治無效去世,享年79歲。宗馥莉作為宗慶后之女,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也被外界視為宗慶后的接班人。
7月18日,宗馥莉辭去了娃哈哈集團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務,引發了一系列的質疑和討論,無疑成為了業內外關注的焦點。網傳知情人士透露,宗馥莉在請辭前已和各方博弈一個多月,主要焦點在于股權問題,這一消息揭示了宗馥莉辭職背后復雜的利益糾葛。

7月22日,娃哈哈發布聲明稱,為確保公司的平穩健康發展,經各股東友好協商,宗馥莉女士決定繼續履行娃哈哈集團的相關管理職責。

娃哈哈集團雖是宗慶后創立的,也一直由父女兩掌管。但大部分股權并不屬于宗家,哇哈哈并非完全的家族企業。
據公開平臺顯示,娃哈哈集團的直接股東由三方構成,分別為:杭州上城區文商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46%,宗慶后持股29.4%,杭州哇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基層工會聯合委員會(職工持股會)持股24.6%。而杭州上城區文商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由杭州市上城區財政局100%間接控制,屬于國資。

宗慶后去世后,其所持股份并未發生轉讓或者變更,因此宗馥莉并未直接持股。根據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娃哈哈集團中董事長仍為宗慶后,董事是潘家杰、吳建林、余強兵、張暉四人,監事是郭虹、蔣麗潔、賈暾三人,宗馥莉的名字并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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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對于股東死亡后的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在充分考慮死亡股東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當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外,同時兼顧保障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賦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問題進行另外規定的權利。
股權,既包括股東的財產權,也包括基于財產權產生的身份權即股東資格。
利潤分配權、股份轉讓權、請求收購股份權、優先增資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
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監督經營的權利,如股東會召集請求權、知情權、質詢權、表決權、提案權等。
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應區分情況而論:
(1)如公司章程未明確排除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繼承人繼承的股權包括股東資格的繼承,也包括股權相應的財產權益的繼承。
(2)如公司章程明確排除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則繼承人就不能繼承股東資格,但股權相關的財產權益可以繼承。
宗慶后生前雖然不是娃哈哈集團第一大股東,但因為能力和人品都過硬,所以另外兩大股東也愿意支持他做董事長。而宗老離世后,宗馥莉可以繼承父親的股權財產權,卻不必然繼承父親股東的管理權。
請辭事件的發生,意味著宗馥莉想要完全接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繼承股權≠繼承經營管理權
擔任董事、總經理等職務需要通過股東會選舉或董事會聘任。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宗馥莉在股東會層面依法能夠行使的表決權比例僅占29.4%。而股東會的一般事項通過,需要通過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即可,特殊事項需要通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因此即使宗馥莉可以繼承宗老所持娃哈哈的股權,遠遠低于51%的表決權,未來也不一定能掌控并管理公司。

1、企業應重視利用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做出限制約定
“股東資格”是一種人身屬性比較強的人身權利,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公司在運營管理的過程中,通常需要考慮股東或者合作伙伴的信用、品格及三觀是否相符的情況,設立前期的調研和磨合也需要耗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若公司股東出現比較頻繁的變動,會影響公司運營管理的穩定性。基于此種擔憂,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事宜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例如:約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對去世的股東應盡快辦理退股手續”等條款。

2、被繼承人生前謀劃接班計劃
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需要其他股東的配合,董事、總經理等職務交接需要公司相關權力部門的配合,公司管理權的交接,更是需要整個管理體系和主要人員的支持與配合。一旦股東資格繼承出現問題,繼承人往往需要通過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確認股東資格。即使能夠勝訴,訴訟過程往往歷日曠久,過程中的動蕩也會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最終損害的還是繼承人的利益。由此,被繼承人在世時即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做好提前規劃。

3、選擇有效工具,依托專業團隊的落實
對于未來,被繼承人的繼承意愿能否按照預期實現,這就需要科學、理性的規劃。很多時候,這種規劃的障礙不是法律,而是如何平衡利益,減少阻力。在設計財富傳承方案時,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團隊的作用。依托專業化的團隊,選擇有效的工具,利用信托等工具,制定可落地、滿足個人需求的財富傳承方案,確保財富傳承充分實現個人意愿。
END
娃娃哈的這次辭任又繼任的烏龍事件,不僅僅是宗馥莉個人的問題,也是絕大多數“二代”在接棒時都會面臨的涉及法律、商業和社會多方面的復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