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的行為,常常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包括工程質量責任承擔、工程款結算等。因此,如何認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的行為,并明確其法律后果,對建工企業來說尤為重要。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案例,探討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的認定標準,并提供實務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一)客觀行為層面
認定發包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首先要考察其客觀行為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實際控制支配:工程是否已實際處于發包人的控制支配之下,例如鑰匙、圖紙等資料已交付發包人,或發包人已進入工程進行管理、維護等。
投入使用或準備使用:發包人是否已將工程投入使用或開展投入使用前的準備工作,例如懸掛廠牌、對外出售、開展裝飾裝修或內部設備安裝等。
【案例一】 沈陽隆達環保節能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188號
案情簡介:隆達公司(發包人)與建工集團(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未進行竣工驗收,但隆達公司已在廠區外懸掛公司標志牌,并在廠房內存放物品。
?裁判觀點:隆達公司在接管工程后即懸掛公司標志牌以及在廠房內存放物品的行為構成對案涉工程的使用,即使未按規劃用途使用,仍構成擅自使用,應支付工程款。
【案例二】慶陽銀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470號
案情簡介:銀隴公司(發包人)與中侖公司(承包人)簽訂工程施工協議書,工程完工后未進行竣工驗收,但銀隴公司已將房產出售或預交定金,部分住戶已入住。
?裁判觀點:銀隴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出售房屋并有住戶入住,應視為擅自使用,其亦未就質量問題提出反訴,故一審判決未支持銀隴公司在本案以工程質量問題的抗辯。
(二)行為目的層面
除了客觀行為,還需考察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為目的,判斷其是否基于正當理由。以下情況可能被視為正當理由:
1、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或社會穩定,不得不提前使用工程。
【案例三】東北電業管理局煙塔工程公司與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遼審一民申字第1299號
案情簡介:東北電業管理局煙塔工程公司與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工程施工合同》,并按期完成了煙囪工程的建設,隨后交付給了國惠環保公司。國惠環保公司在煙囪尚未通過驗收且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對該煙囪進行了使用。
?裁判觀點: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區供暖習慣,每年11月份初供暖公司即將開始對供熱戶提供供熱服務。為確保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保障冬季及時供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對尚未驗收且存在質量問題的標的煙囪進行必要使用于理可通,國惠環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并非主觀上積極、主動、故意為之,而是客觀上被迫使用,不屬于擅自使用的情形。
2、降低損失:例如,為防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擴大,不得不提前使用工程。
【案例四】山東美達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正裕國際貨運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375號
案情簡介:山東美達公司與阿拉山口正裕公司簽訂《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由山東美達公司負責施工合同鋼結構工程。阿拉山口正裕公司認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申請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存在修復費用需從工程款中扣除。山東美達公司則辯稱,阿拉山口正裕公司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應視為工程合格,不應再對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裁判觀點:關于工程修復費用山東美達公司應否承擔的問題。2013年8月以后,山東美達公司撤離施工現場,再未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或辦理相關交工手續,直至2015年5月15日長達近兩年時間,屬嚴重違約行為。阿拉山口正裕公司為減少損失,開始使用該工程,不屬于擅自使用。山東美達公司以阿拉山口正裕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為由主張不應對工程質量鑒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3、特殊類型項目:例如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項目,其竣工驗收程序可能存在特殊性,需結合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5641號
案情簡介:渝萬公司(承包方)與班瑪縣交通局(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未竣工驗收,但涉案公路已于2014年11月始由班瑪縣交通局投入使用三年之久。
?裁判觀點:公路作為特殊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前期通車試運營是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和必經程序,本案中并不存在發包人班瑪縣交通局擅自使用涉案公路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適用《建工合同糾紛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工程質量責任承擔: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工程款結算: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后,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處罰: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需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一)發包人方面
盡可能按照合同約定推進竣工驗收工作,非必要情況下不提前使用工程。
如確需提前使用,應確保提前使用工程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留存好相關證據。
對于已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書面要求承包人進行維修,并留存好相關證據。
對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項目,應保留使用項目工程時工程尚未完成試運行的相關證據。
(二)承包人方面
在滿足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
如發包人怠于驗收,應再次發函要求驗收,并留存好相關函件。
如發包人表示要在未經驗收前提前接收使用工程,應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款項并出具對工程質量予以認可且承包人免于承擔后續工程質量問題的免責承諾聲明。
如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應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竣工資料、結算資料,催促發包人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對于需要進行試運行或調試的工程項目,應留存試運行期間的數據資料,并關注試運行期間是否已超出合理必要的期限。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歸屬復雜化,還可能引發工程款結算的糾紛,甚至使發包人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提供者,我們強烈建議發包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確保工程在通過合法竣工驗收后再行使用。這不僅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建筑市場秩序的維護。
同時,也提醒承包人,在面對發包人可能存在的擅自使用行為時,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催告驗收、保留證據等。必要時,可尋求律所的專業幫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