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盈余的權利,即我們常說的分紅。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權利,也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所在。但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實現,以公司的利潤分配為前提,而公司的利潤分配是公司運行的重要環節,它涉及到了包括公司自身、債權人、董事、大、小股東之間十分復雜的利益關系。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即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方式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事務,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屬于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股東可以做出不同于該條分配方式的約定。
1、公司必須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貫徹資本維持原則,保護公司債權人,不能用公司資本向股東分配紅利,否則便意味著向股東返還了出資,從而損害了資本維持原則。因此,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只能求諸公司的利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為當年稅后利潤扣除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與任意公積金之余額。只有當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當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股利分配與否,除了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還取決于公司的意思。只有當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時,股東的具體股利分配請求權才得以產生。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過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使股東享有的利潤處于確定狀態,使股東的抽象層面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轉化為具體層面的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股東才能行使請求權。
3、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在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案件中,侵權行為一般表現為:公司拒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三、利潤分配的期限
1、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
2、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3、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四、利潤分配請求權之訴
1、訴訟主體: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提起公司分配利潤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2、起訴基礎依據:股東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人民法院也是按著公司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進行判決的。
沒有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效決議,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不在此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