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是把雙刃劍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為關聯關系。前述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的交易,即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普遍存在的現象,為公司高效經營提供便利,但同時它也是一把雙刃劍,為一些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在實踐中,通過關聯交易的形式轉移公司利潤或者部分股東通過關聯交易不當占用公司資金等行為屢見不鮮,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董監高等人員通過手中持有的多數表決權實現對公司的實際控制,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公司利潤、損害公司利益;并走一個形式,把關聯交易的程序包裝成合法的,使得很多惡意的關聯交易在外表上呈現出合法的樣子,小股東大多無能為力。這類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公司、公司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危及市場秩序。因此,關于關聯交易行為以及對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認定也成為了公司治理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風險和問題的高發地帶。
關聯交易案件中常見問題
在涉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案件的中,常見的難點、重點問題主要為:
1、如何認定案涉關聯交易是否損害公司利益?
2、已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程序的關聯交易是否當然不損害公司利益?
3、公司或股東如何對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
首先,我國公司法并未禁止關聯交易,僅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認定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1)損害公司利益的主體是否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類人;(2)關聯方是否進行了關聯交易;(3)關聯方對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損害,該損害可以是直接經濟損失,也可以是本應經營獲得的利潤,但都要求受損害的法益為合法法益;(4)公司所受利益損害與關聯交易有因果關系。
其次,新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細化了關聯交易有關規定,重視實質,不以程序合法為上。司法解釋明確,“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應當從關聯交易實質上的公允性,例如交易目的、對價、是否損害公司利益等實體角度進行審查,而不將是否披露、是否決議等程序事項作為判定是否構成不當關聯交易的標準,以更好的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避免大股東濫用控制地位形成“形式上的合法外衣”。
最后,公司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出現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可以采取兩種救濟途徑:公司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