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尼古拉斯·巴特勒曾經說過:“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發明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即使蒸汽機和電氣的發明也略遜一籌。”
現代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制度的基石是責任的有限性。而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的重要標志。可以說公司是擬制人,而其意志需要通過法定代表人表達,所以公司的印章一般掌握在法定代表人手中。通常在公司經營中,法定代表人與股東的利益是一致的,那么當股東與法定代表人鬧僵,公司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而法定代表人拒絕交出公司印章時,股東又該怎么辦呢?
齊某與林某、陳某、李某、徐某、秦某是一家建筑企業的股東。其中齊某是這家公司的執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其占公司30%的股份,其余四人占公司70%的股份。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的任期是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執行董事擔任。
在公司建立初期,建筑市場環境較好,公司效益一直不錯,所以齊某連續擔任了幾屆執行董事。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要從過去依靠規模擴張、低價勞動成本、低價土地政策、低價環保成本發展向依靠質量提高效益型轉變。我國經濟發展處于一個新的轉折時期。公司也面臨著轉型升級。齊某與林某、陳某、李某、徐某的經營理念發生分歧。股東之間經過多次協商,五人仍然達不成一致。
之后,秦某將其股權轉讓給宋某。宋某與陳某、李某、徐某四人為了將公司法定代表人改變為宋某,召開了公司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撤掉齊某執行董事與法定代表人的職位,并由宋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與法定代表人。四人根據股東會決議要求齊某配合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并交出公司印章。但是齊某拒絕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拒絕交出公司印章。由于印章證照的缺失,公司雖有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沒有齊某的配合也無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現在公司想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誰能代表公司起訴呢?
公司是擬制法人,不能持有公司的公章證照,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其行使該項權利。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原法定代表人從股東會決議生效時起,就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沒有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工商登記影響的是公司對外的公示效力。但本案是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發生的內部爭議,應當以股東會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免除了齊某法定代表人的職位,齊某就喪失了繼續持有、支配相關證照資料的主體資格,應當向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移交相關證照資料。
綜上,雖然本案中公司無法控制印章而導致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尚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經股東會任命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宋某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證照返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