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了解到這么一起法律糾紛。公司創始股東雖在公司登記之初與其他股東一并完成出資義務,但該創始股東仍每月收取大股東支付的款項,備注為工資。后續在公司經營期間,該股東與其他股東合作期間產生矛盾,在轉讓股權完成之后,其又另外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該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基于公司并未與該股東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該股東另外還申請公司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以上內容僅為該糾紛部分事實,目前該起糾紛仍在審理當中。但大家可跟隨小編一起分析,公司股東能否同時具備公司員工雙重身份?基于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關系確立的相關規定,股東是否具備公司員工的雙重身份,需明晰以下兩個問題:
1、股東是否接受公司勞動管理?
2、股東在公司期間每月收入性質問題,是否屬工資?
就第一個問題,股東是否接受公司勞動管理?一般情況下,股東進入公司僅享有履行出資的相關義務,是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要分不同情形。具體如下:
1、股東基于僅持有公司較小比例股份,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為公司提供相應勞務,股東當然不受公司勞動管理,雙方不形成勞動關系;
2、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管職務,基于以上職務系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聘任,即使該情形下股東不受公司勞動管理制度約束,實際該股東依然存在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管理,組織分工亦符合公司勞動管理形式,受到股東會、董事會的管理約束,故而,在此情形下該股東依然屬于接受公司勞動管理;
3、股東系公司主營業務負責人或普通員工,在此情形下股東當然接受公司勞動管理,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4、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特殊情形下,股東表面符合形式上的勞動管理要件,但基于其與公司在法律意義上已為同一主體,股東就不能成為“自身”的勞動者,不形成勞動關系。
就股東在公司期間每月收入性質問題。需綜合判斷股東收入依據,因股權收益與勞動報酬依賴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前者基于投資行為,后者基于其付出的勞務行為,分析股東該收入系因何種行為基礎進行獲利。
對此,小編建議,許多企業創業設立之初,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一般由股東直接參與負責,更有甚者股東因股權占比較低,參與非管理的勞動崗位也時有發生,股東或許因此亦從公司獲取收入。如是股東身份獲取的分紅,股東之間應作出內部協議或直接在章程當中予以確定,系因股東之間內部約定各自負責相應事務,不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如是以勞務行為獲取的勞動報酬,則公司應當及時與股東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當股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函告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好勞動人事風險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