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原則公司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而公司章程是實現公司自治的最重要的體現。但在實踐中公司章程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相信對于大部分企業管理者來說公司章程只是設立企業時工商登記機關要求每個公司發起人簽署的一個文件。作為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載明了活動的基本準則,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企業管理者,必須給予公司章程足夠的重視。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但仍有很多事項是可以自由約定的。其實在公司經營和管理中,出現的很多問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避,比如說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問題,股東之間如何行使各自的表決權。
關于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中規定,股東的各項權利一般根據股權比例確定。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重要途徑,往往也關系到公司的控制權。發起人在設立企業時,往往沉浸在經營管理企業的設想中,意識不到潛在的風險,尤其在股東人數較多、股權較為分散的企業。創始人或者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足三分之二,甚至不足百分之五十,這也導致對公司發展貢獻最大創始人卻無法控制公司的發展方向,公司發展的大部分能量都浪費在了自我消耗上。在公司的實際經營中往往有的股東在公司的表決比例或者分紅比例與其對公司經營的貢獻是不匹配的。所以《公司法》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分紅比例和表決權的規則。這一點體現在《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的表決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
筆者曾經遇到過一個關于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的案例,A創辦一家公司時,由于公司所處行業需要當地的人脈和資源,所以A找了很多人一起出資開辦這家公司。最終公司發起人確定了10個,A占股百分之30%,其他9個股東總共占股70%。公司成立以后,經營狀況非常好,公司現金流充足,其他部分股東見狀都想控制公司。公司章程中約定了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執行董事擔任,其他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變更了公司執行董事,意圖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來掌控公司的公章及財務賬簿。A無法只能通過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來抗衡。以上也只是該公司所經歷的部分,除此之外,還經歷過股東間的股權轉讓、公司經營的內部承包、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申請公章作廢等一系列事情。自此該公司的股東也分成了三派,公司經營也陷入僵局。公司在行業中的市場份額也只能拱手讓人。
通過在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比例,公司的創始人可以在用股份整合公司發展所需要資源的同時,保有自己對公司的控制權。而對于財務投資者來說,他們目的是為了賺取分紅,很少參與公司經營,這樣可以犧牲部分表決權來換取分紅權。而為了控制投資風險,可以在某些事項上設置一票否決權。所以,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同股不同投票權和一票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