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多企業家都認為擔任法定代表人存在風險,一般并不愿意由自己親自擔任,而系委托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殊不知我國公司法就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人員有明確規定。另外部分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變更事宜上,存在直接召開股東會進行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但有時候該決議可能存在無效情形。為更好理解以上事實,請跟隨小編進入今天的分享:
1、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誰擔任?
依據我國公司法明確條文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系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確認由誰擔任,但選定范圍亦予以約束,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經依法登記。從中我們可以得知,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任何股東或職員均可擔任,必須在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范圍中予以確認,并在章程予以明確。
2、股東會能否就法定代表人變更事宜進行表決?
通常企業家會認為,公司股東對于公司任何事宜通過股東會均可進行決定,但實際并非如此。股東會屬于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力機構,我國公司法以列舉方式載明股東會具備相應職權,如股東會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等事項,其中公司法載明了一條兜底條款,公司章程可自行規定公司法未列舉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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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公司法已列舉股東會職權當中,并未載明股東會有權就法定代表人變更進行表決,如公司章程未另行規定股東會享有法定代表人變更職權,股東會實際并不能直接就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進行表決。
許多企業在剛剛設立的時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辦法實際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公司章程亦按照工商登記部門所提供的模板予以確認,或者雖公司章程系自行出具但仍未將公司法賦予公司可自行約定的內容予以確定,導致在法定代表人需變更等情形下,被部分人員以股東會決議無效為由阻礙變更,使得公司經營陷入一定僵局。故而,小編建議,就公司法定代表人選任事宜,可在公司章程當中約定相應選任程序,從而保障公司有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