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共同設立甲公司。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A認繳600萬,B認繳400萬,均未實際出資,且出資期限已屆滿。隨后B將所持甲公司的40%股權協(xié)議轉讓給A,股權轉讓對價250萬元,且股轉協(xié)議未約定股轉后出資義務如何承擔問題。股轉后,B不再持有甲公司股權,A持有甲公司100%股權。現(xiàn)甲公司起訴B,要求B補足400萬元出資。
通過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B在未足額出資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將嚴重導致甲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受損,該股權轉讓是否有效?若有效,由誰來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以保障甲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
首先,在認繳制度下,股東自其認繳出資,并登記于股東名冊時取得股權,若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股東轉讓其還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所轉讓的并非“瑕疵股權”,股東的轉讓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為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shù)觀點認為原股東不應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出讓股東完整退出公司,由受讓方承擔后續(xù)出資義務,受讓方也不得向出讓方追償。
然而實踐中,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后,將瑕疵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大量存在,致使在其轉讓瑕疵股權時引發(fā)糾紛。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仍具有股東資格,有權轉讓自己的股權,股權轉讓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但由誰來承擔責任,則應根據(jù)受讓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來處理。
(1)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出資存在瑕疵仍然受讓股權的,合同當然有效。同時,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也可以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出資瑕疵的股東進行追償;
(2)若股權受讓人對出資瑕疵的事實并不知情而受讓股份時,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權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該股權轉讓合同。
綜上,我們認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人需全面了解所受讓股權情況。要求轉讓股東配合,到工商部門查檔,以確認轉讓股東的出資是否具有瑕疵或質押等情況。同時,在股權轉讓合同中,需明確未實繳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責任承擔,避免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