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創業,創業者們第一個想法總是“我要找人合伙一起干”,但這個“合伙”是一起開公司還是創辦合伙企業,創業者們往往都沒有一個很清晰的概念。創業者們在沒有弄清自己適合什么模式情況下沖動創業,導致自己出師未捷身先死,創業沒成功,朋友倒可能就此反目成仇。因此,本篇文章從明確公司與合伙企業各自優、劣勢的角度出發,讓不同類型的創業者能夠根據自身情況找到適合自己的創業模式。
在我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基于創業條件的限制等原因,我們分別以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為例來進行對比。
對于創業者來說,創業伊始最需要的也是最欠缺的兩樣東西,一是“人”、二是“資金”。
一、有限公司股東與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2-50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企業形式。有限合伙企業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與有限責任公司類似,但在本質上它仍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盡相同的。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股東按照其所占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通俗點說,就是誰錢多誰說了算。有限合伙企業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和執行。同時,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還需要連帶責任,用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直至債務全部清償。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二、有限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稅負與利潤分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這對很多有想法、肯干活的創業者們來說,無疑是一道關卡,然而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普通合伙人卻可以用勞務出資(注: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同時,合伙企業有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先分后稅。也就是說合伙企業在取得收益后,需要分給各個合伙人,各合伙人再按照各自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有限公司作為法人主體,其營業利潤要先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給投資者后,個人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在利潤分配方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出資實繳比例進行分配,公司章程也可以約定按照認繳比例或其他方式分配;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不過,合伙協議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獲得全部利潤或者承擔全部虧損。
這就是有限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各位創業者們知道該如何選擇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