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股權爭奪的現象層出不窮,父子相爭、兄弟反目、夫妻相離,合伙人變仇人的事情更是屢見不鮮,如何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設立有效的“防火墻”機制,制定好公司章程尤為重要。實踐中,大多數公司在設立之初仍然采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格式文本,照抄《公司法》原文,而沒有根據自身情況量體裁衣,從而導致公司運行的諸多具體事宜“無章可依”,致使公司發展頻頻陷入僵局,所以要擅于利用法律法規賦予公司和股東的自主權,進行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才能最大程度的從源頭上規避風險。
Tip1:設置合理的股權架構
股權架構是現代企業的頂層設計和運行機制,因此在公司設立之初一定要打好堅實的基礎,《公司法》對此并無嚴格的限制,需要公里結合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但是一定要避免出現個人100%控股型、股權平均分配型、操盤人占小股型股權架構,要推選出合適的決策者,也要有一定的風險分擔者和制約者,才能激發出無限的能量。
Tip2:進行適宜的股權分配
《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法律對公司內部的股權分配給予了較大的適用空間,可以采用《公司法》規定的“同股同權”,也可以由章程規定采用“同股不同權”的模式。一般情況下,采用“同股不同權”的方式,既可以保障創始股東的實際控制權,又可以有效避免惡意收購,所以企業在設立或者增資時,一定要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采用合理的股權分配方式。
Tip3:明確分紅比例及增資認繳約定
《公司法》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由此可見,法律賦予公司對于分紅權和增資認繳的自治權利,也并未要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體現,也可以由全體股東以其他方式約定。但是為了穩妥起見,建議一并在公司章程中進行明確的約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解釋和爭議。
Tip4:明晰股權轉讓限制條件
《公司法》第71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見,公司可以自由約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尤其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果對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對轉讓方式、轉讓條件加以限制或者禁止,最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以便日后不時之需。
Tip5:明確股權繼承方式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并不必然會繼承股東資格,尤其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具有鮮明的人合性,公司治理也并非“世襲制”,“門外漢”成為股東有著較大的風險,更不容忽視。一旦公司章程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則該繼受取得資格的股東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此時則不能對其股東權利隨意加以限制,所以一定要極早予以明確。
當然,預防股權糾紛的方式還有很多,本文僅從公司章程的角度進行了簡單列舉,對此我們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