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是股東的一項基本義務,一般情況下在公司設立之初或者增加資本之時,發起人或其他人員為獲取公司股權或股份,往往會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在此過程中,部分股東可能會選擇常見的貨幣出資,也有部分股東會選擇非貨幣出資的方式,但無論選用哪種方式都要把好股東出資的入口關。
股東出資的常見方式有哪些?
1.貨幣財產出資。以貨幣出資是最常見、最普通的出資形式,采用此種方式,只需要審查是否足額出資、出資期限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即可,無需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但由于現金流和其他方面的影響,使用貨幣出資也越來越困難。
2.非貨幣財產出資?!豆痉ā返?7條規定,股東還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span>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實際交付并及時過戶。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應當實際交付并且到相關部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特別注意的是,劃撥土地不能直接出資,需要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即需要將劃撥土地轉變為出讓土地。因此,不管是未進行實際交付、未辦理變更登記,已經實際交付、未變更登記,還是未經實際交付、辦理了變更登記,都可能構成出資瑕疵。
2.評估作價確保價值。并非所有類型的財產都可以進行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還應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標準。因此用于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應當經評估作價,并且需要達到出資股東承諾的價值,否則會被認定為出資瑕疵。
3.設定權利負擔拒絕接受。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不能是設定權利負擔的財產,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設定擔保的財產將會被他人獲有,此時公司并不能實際享有該出資財產公司權利也會隨之落空,所以在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前一定要審查其上是否設置權利負擔,或者權利負擔是否已經解除,否則公司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損失。
4.審查出資股東是否享有處分權。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公司受讓該非貨幣財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進行估價并且已經完成變更登記或者完成交付的,該非貨幣財產一般情況下適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權。如果該非貨幣財產是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方式取得的,可以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雖然一般情況下,無論出資股東是否享有非貨幣財產的處分權,只要公司取得時是善意的,公司就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是為了避免公司處于是非的窘境和面臨權利落空的風險,在股東使用非貨幣進行出資時,一定要進行嚴格審查。
股東繳納出資是否足額、是否安全,無論對于資本維持還是公司運營而言都至關重要,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其中重要的一環,公司以此方式吸納股東時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