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運轉過程中,往往會由于某種原因,股東會將自己的股權或股份讓渡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此時轉受雙方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但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也會存在著不少法律風險,以此產生的糾紛更是屢見不鮮。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
股權轉讓合同是以股權為標的的買賣合同,需要滿足普通合同的要求,合同糾紛一般分為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亦是如此。
(一)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
1.未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一經雙方或多方簽字確認即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國有資產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等需要經過相應的報批手續,若不履行報批手續,股權轉讓合同即未生效。
2.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二是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三是股權轉讓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四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五是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只要不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股權轉讓合同一般會認定為無效。
3.可撤銷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在實務當中,如果股權轉讓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即可撤銷:一是存在重大誤解;二是顯失公平;三是一方欺詐、脅迫等等。但是為保證交易的穩定性,行使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一般情況下,因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而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除斥期間為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三個月。
(二)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糾紛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由于種種原因,轉受雙方不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現象也并不少見,在此過程中就合同履行問題而引發的多種爭議更是不勝枚舉。
如何應對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一)對于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
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返還價款,轉讓方可以要求受讓方配合辦理相應手續,對于因己方過錯,而造成的實際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等手續的,公司應配合轉受雙方辦理相應的復權手續。如果因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給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二)對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糾紛
如果轉受任何一方不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相應義務,另一方可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在簽訂轉讓合同之時未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超過半數股東在期限內追認或不持有反對意見,或不同意轉讓但又不購買的,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判決轉受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南昌股權轉讓律師為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