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征求意見)(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對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提出了更加靈活、更富有彈性的監管要求,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尊重了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色與發展規律,對進一步激活市場,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起著積極作用。
股權激勵對象范圍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經法定程序認定的核心業務人員,其中核心員工應當由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后,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除獨立董事和監事外,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3.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4.上市公司外籍員工,且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股權激勵對象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主要原因是要強化程序公正,加強公司內部監管,避免獨立董事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2.上市公司監事。監事在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承擔著核查激勵對象名單的職能,為了保持其獨立性,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其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3.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4.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5.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象。
6.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對象。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的主要方式
1.限制性股票。主要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給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規定條件時,才可以出售并從中獲益。
2.股票期權。主要指激勵對象在交付了期權費后取得的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激勵對象主要集中于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
股權激勵的定價
1.滿足一定條件需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可以低于市場參考價的50%,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可以低于市場參考價,但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是否損害股東利益等發表意見。
2.明確市場參考價。即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孰高者。
股權激勵的數量
1.股權激勵總量:因中小企業多為輕資產、股本規模小、對核心人員依賴度較高的特點,股權激勵總量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30%,較滬深所比例大幅提高。
2.股權激勵單個激勵對象: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單個激勵對象在有效期內獲授的股票,累計可以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