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征求意見)(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豐富了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總體要求,完善了交易事項規定,細化了重大事項披露內容,總體上對強化信息披露監管起到重要作用。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基本原則: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公平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3.臨時報告披露條件:①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②除監事會公告外,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
4.重大事件首次披露情形:①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②有關各方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③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信息披露的具體類型
1.自愿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并保持披露信息的完整性、持續性、一致性,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從事市場操作、內幕交易,若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披露進展公告。
2.豁免披露或暫緩披露。若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信息等內容,披露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或暫緩披露,但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3.行業風險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結合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若公司未盈利,應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的諸多影響。
信息披露的責任認定
1.董事長: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保證所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公平性。
2.董事長秘書:對組織和協調信息披露管理事務,積極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關工作承擔主要責任。
3.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編制情況,對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等相關配合工作承擔主要責任。
4.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對及時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權益變動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負有及時告知義務。
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項
1.重大交易信息披露。披露內容一般包括重大交易成交金額、交易標的營業收入、交易標的凈利潤、交易產生的利潤、交易標的資產凈額、交易資產總額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市規則》7.1.3標準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除此之外,對外擔保和提供財務資助,還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對外披露。
2.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其中與關聯自然人的成交額30萬元以上、與關聯法人成交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總資產或市值0.2%以上,且超過300萬元的,應及時披露;其中除提供擔保外的成交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或市值2%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交易,以及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其他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如股票發行、擬在境內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出現重大訴訟、仲裁;股份質押和公司司法凍結;股票異常波動等影響交易穩定性的其他情形。南昌股權分配公司上市律師為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