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征求意見)(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對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保薦及保薦持續督導進行了系統安排,規范了企業上市行為,為北交所交易的穩定性提供了制度支持。
北交所上市保薦設置要點
1.設置的主要目的
鼓勵主辦券商“培早培新”,不僅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過程服務,幫助中小企業實現跨層次、遞進式發展,而且為市場生態的良性發展提供助力。
2.保薦機構應具備的資格
在北交所從事保薦業務的保薦機構應當為具有保薦業務資格,且取得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3.聘請保薦機構的具體要求
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發行人應當聘請在申報時為其提供持續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擔任保薦機構,主辦券商不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子公司擔任。
4.上市保薦人員配備要求
負責保薦業務的保薦機構應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負責具體的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為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自然人。
北交所上市保薦持續督導要點
1.持續督導期
對于公開發行并上市企業:持續督導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具體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之后2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對于上市后發行新股企業:持續督導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具體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之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2.取消督導的條件
上市時已通過嚴格的準入審核,并經過較長時間的市場檢驗,自身已具備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取消了終身督導制,允許其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發揮主觀能動性。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作為規范運作第一責任人的主體地位,增強了提升自身質量的內生動力;另一方面,進一步壓實了中介機構責任,激勵對中小
3.更換保薦機構條件
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中途變更保薦機構,僅符合以下情形才可更換:
①因再次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續督導職責。
②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資格。上市公司應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續督導職責,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4.保薦持續督導職責
保薦機構職責:
①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財務內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②督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履行好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
③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④保證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問題。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職責:
督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北交所業務規則,履行所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