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征求意見)(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結合中小企業特色,在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進行細致規定。
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份有哪些限售規定?
1.對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雖未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但可實際支配10%以上股份表決權的相關主體來說:持有或控制的該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前的股份,自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代為管理。
2.對于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來說:通過專項資產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戰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代為管理。
3.對于其他投資者來說:參與戰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代為管理。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有哪些限售規定?
1.對于上市限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代為管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對于轉讓數量限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對于離職轉讓限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進行轉讓。
4.及時報備并予以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報備個人持股情況,并對規定不得轉讓的股份,及時辦理限售。所持股份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股份減持有哪些限制情形?
1.未盈利不得減持。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公開發行并上市前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實現盈利后,才可以從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后次日起進行減持。
2.重大違法違規不得減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即大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北交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以及中國證監會及北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減持。需要注意的是,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競價或做市交易買入的股份在此并不適用。
3.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不得減持。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自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終止上市之日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消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減持股份。
股份減持預披露有哪些要點?
1.減持預披露情形: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所持有股份,但實際控制人、大股東通過競價或做市交易買入的股份不適用。
2.減持披露要求:一般情況下,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每次披露的減持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如擬在3個月內賣出的股份超過公司全部股份總量1%的,還應在首次賣出的30個交易日前預披露
3.進展與結果披露要求:一般情況下,減持數量過半數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完畢或減持
哪些時期不得進行交易?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一般指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若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日。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為避免產生重大影響,在此期間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3.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至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一般情況下,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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