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展過程中,股權轉讓的現象已是屢見不鮮,但在股權交易過程中,股權轉讓方由于想要盡快出手或是逃避責任,往往會出現隱瞞公司債務的現象,如因此給股權受讓方造成損失,其能否要求轉讓方予以賠償?
劉某為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2020年1月,劉某將其持有的A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高某,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中約定如劉某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明確、不完整的,高某有權解除合同。2020年8月,B有限公司要求A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100萬元,此債務劉某并未向高某予以披露。
高某是否能夠要求劉某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并賠償相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權轉讓合同實質上是以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為標的的買賣合同,此時股權轉讓方對股權受讓方負有瑕疵擔保義務,該義務系法定義務。如轉讓方隱瞞公司債務,必然虛增公司現有資產價值,致使轉讓價格脫離公司股權的實際價值,侵害受讓方利益,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劉某與高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對轉讓標的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并且合同中賦予高某單方解除權,即如劉某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明確、不完整的,高某有權解除合同。事實上,劉某隱瞞了A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負有100萬元債務的情形,致使轉讓價格遠高于股權實質價值,侵害了高某合法權益,因此高某有權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并由劉某返還股權轉讓款,賠償資金占用利息以及其他合理損失。
實踐當中,不少朋友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既未對目標公司做盡職調查,又未對“約定解除權”予以約定,往往出現轉讓價格不公允或轉讓方隱瞞公司債務的情形。因此建議在受讓股權前做好盡職調查,充分利用“約定解除權”的優勢,并讓轉讓方承諾轉讓股權出資合法真實、無隱瞞公司債務等情形,以防止日后發生爭議以及爭議解決。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