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公司法》也在不斷地完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其中最耀眼的重大改革措施。一方面降低了創業門檻,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體現了法律對股東期限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也經常出現債權人利益無法實現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不可以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以償還債務?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時,要求未屆出資期限、未完全出資義務的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實務中,在公司破產的情形下,股東出資需加速到期毋庸置疑,但在非破產的情形下,股東出資是否能夠加速到期,卻存在著較大爭議,其實質上是股東的期限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的沖突和較量。
為了平衡以上兩種權益,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第六條規定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兩種情形,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非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適用的空白。
情形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
情形二: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要件1(均適用):股東出資未屆期滿且未完成出資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在出資期限內繳納出資額即可,一般情況下 ,其他股東、公司或者債權人在出資期限內均不能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此要件為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首要前提。
對于《九民紀要》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一:
要件2: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該項要件,實務中往往根據法院出具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予以確認,而且該裁定是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作出的,才能夠作為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依據。
要件3: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申請破產
公司是否已經具備破產原因在《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中有著明確規定,即一是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對于《九民紀要》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二:
要件2: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股東出資期限往往會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如在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出資期限再發生變動,尤其是延長出資期限,債權人有理由懷疑其為逃避公司債務所作的惡意變更,此種情形下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補足出資義務,這是一種惡意延長認繳期限的懲罰性規定。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