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修訂及實施,股東知情權糾紛明顯增多,尤其是中小股東查閱賬簿權遭受控股股東的層層阻撓。控股股東往往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具有“不正當目的”為由變相剝奪股東的知情權,以致中小股東連最基本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都無法保障。那“不正當目的”如何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1.【法院裁判要旨】股東為了其他訴訟案件的目的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不屬于“不正當目的”。【裁判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1756號
2.【法院裁判要旨】由公司承擔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的舉證責任。【裁判索引】(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318號
1.“不正當目的”僅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抗辯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資合性特點,且股東查閱內容不包括“會計賬簿”,故無法引用“不正當目的”進行抗辯。
2.“不正當目的”抗辯的知情權對象僅為“會計賬簿”,如公司認為股東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三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可能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無法引用“不正當目的”進行抗辯。
3.“不正當目的”的部分情形,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進行排除,從而不視為存在不正當目的。例如,可以以章程的形式規定存在競業情形的股東仍擁有知情權。
4.公司不能以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目的是為了向正在與公司進行訴訟的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為理由,而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從而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拒絕該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理由:法律依法保護的是公司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切利益。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