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及資料。相應地,對于公司而言,妥善地記錄、保管上述文件及資料,也是公司應盡的責任,公司不得以文件不存在為由對抗股東知情權。同時,在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并因此給股東造成損失時,股東有權請求具體負責制作和保存公司有關文件資料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
K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于1999年6月1日經工商登記成立,注冊登記的股東為陸某、李某、張某某、史某某。陸某自2004年5月17日起成為K公司的股東,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自陸某加入以來,K公司從未向陸某公布公司的經營狀況。陸某多次向K公司提出要求公布公司經營狀況,并要求查閱、復制公司財務情況,K公司均未予以回復。
2016年11月15日,陸某委托律師致函K公司要求查閱公司財務賬冊。2017年4月5日,陸某再次致函K公司,要求查閱K公司2004年至今各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維護其作為股東的知情權。K公司收函后仍未提供財務資料,陸某遂將K公司訴至法院。
訴訟中,K公司辯稱,現任財務自2013年開始擔任K公司財務,自2013年至今的財務資料均在現任財務處。但陸某主張查閱的時間跨度較長,涉及的資料較多,前任財務已去世,現任財務擔任財務時未與前任財務辦理交接手續,且K公司曾搬遷5次,故2013年度之前的財務資料有可能存在缺失。
一審法院認為,K公司應提供2004年度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供陸某查閱、復制,并允許陸某查閱2004年5月17日以來的會計賬簿。
二審法院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及資料。股東向公司提出上述要求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對于公司而言,妥善地留存、保管上述材料,亦是公司依法應盡的義務。K公司現以資料遺失為由,拒絕陸某行使部分知情權,有違其法定義務,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制作和保存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薄的法定義務;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依法履行文件置備義務是股東知情權得以實現的前提。如果公司不履行文件置備義務,將會導致股東無法查閱、復制相關文件,剝奪股東的知情權,并有可能給股東帶來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除非能證明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八條所列舉的“不正當目的”,才可以對抗股東的知情權。
因此,資料遺失或不完整,文件不存在,不是拒絕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合理理由。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二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董事、高管對股東無法查詢公司相關文件、資料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