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東無法完全掌握公司生產經營的全部信息,為維護股東的權益,理應賦予股東最基礎的知情權。而司法實踐中的股東知情權糾紛主要是關于會計賬簿查閱權的糾紛,爭議焦點通常為訴訟前置程序的性質、查閱權的范圍以及“不正當目的”的認定。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由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從公司的本質來看,公司是基于意思自治而成立的法人組織,公司法屬于私法的范疇,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多干預公司內部的自治性事務,這也是為什么要設定前置程序的原因。股東行使查閱權應先由公司內部作出處理,窮盡內部救濟后再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對股東起訴時未嚴格履行前置程序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33條規定,對于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對于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僅有查閱權而無權進行復制,且公司有拒絕權。
在實踐中對于查閱權的范圍應作擴張解釋,原則上有利于股東了解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的資料均應該允許股東行使查閱權,但要限于股東欲知情的事項所必要。同時,當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時,為了防止股東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或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也可以以具有不正當目的為理由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
股東濫用查閱權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還可能造成商業秘密的泄露,法律通過對股東查閱權的適當限制來維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我國《公司法》僅針對會計賬簿的查閱賦予了公司以“不正當目的”為由的拒絕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8條對三種具體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式規定,即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還規定了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其他情形”,且規定公司負有舉證責任,以防止過度限制股東查閱權。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