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工程價款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債權。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對于逾期支付的工程價款本金毫無疑問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能否就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主張優先受償權?
關于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留置說。該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屬于留置權。但留置之所以具有優先性,主要在于主張留置權的一方實際占有留置權所指向的標的物,而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一方多數情況下不能實際占有權利所指向的建設工程,因此,該觀點為少數人支持。
2.抵押權說。該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屬于抵押權。但也有學者反對,認為抵押權只有在經過登記后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否則不具有公信力,無法實現真正的優先受償,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不需要經過類似抵押權的登記程序。因此,該觀點也未得到廣泛認可。
3.優先權說。該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屬于優先權。優先權是指法律基于特殊政策考慮而賦予某種債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從而保障該權利相對普通債權能夠順利實現。該觀點為多數觀點,獲得相對較多支持。
1.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包括: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為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成本、利潤和稅金;
(2)但不包括工程價款利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等。
故,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此處建設工程價款不應包含違約金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失。
2.條文解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所造成的損失,承包人請求對因發包人違約逾期支付利息所造成的損失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所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