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黑合同比白合同的價款更低、工期更短、質量標準更高、違約責任更重。對于建設單位來說,按照黑合同結算比按照白合同結算更有利;對于施工單位來說,按照白合同結算比按照黑合同結算更有利。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因此,在構成黑白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白合同是合法備案的中標合同,應當以白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如果白合同無效,應當以實際履行的黑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經過招標投標的,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應當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三、如果白合同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或者違反《招商投標法》應招標而未招標、中標無效的情形,白合同無效,不能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白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在白合同、黑合同都無效的情況下,應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實際履行的黑合同為準結算工程價款。
四、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六、備案的中標合同與招標投標文件不一致情況下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按照該條規定,備案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文件簽訂,備案合同不能背離招標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補充協議不能背離備案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如果備案合同背離招標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補充協議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損害了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利益,實質上構成一個虛假招標投標。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