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建設工程領域及相關案件中,經常出現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委托鑒定,而并不是在訴訟過程當中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這么做也許是為了規避“固定總價合同不同意鑒定”的原則,又或許是為了把握鑒定風險、提供新證據、否認以往鑒定等需求。在實踐當中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時有發生。和法院司法鑒定比較,兩者證明力無太大差異,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的地位、適用有明顯區分,如抗辯司法鑒定意見,需證明其存在嚴重缺陷,或證明鑒定材料無法得出鑒定意見。但推翻自行鑒定意見,當事人僅提交足以證偽的證據或意見就可以了。對此,本文就自行委托鑒定被法院采信及不予采信的理由,以便與大家進行分享。
通常我們所知悉的自行委托鑒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工程造價鑒定,另外一種就工程質量鑒定,而筆者在檢索建設工程領域相關案例當中發現,前者往往比后者更難被法院予以采信。
對此,筆者總結自行委托鑒定結論被法院采信的主要情形,具體如下:
1、最為簡單,也最為少見,就是案件各方當事人,均對某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自行委托鑒定意見同意、不持異議沒有必要另行鑒定,因此當然被法院予以采信。
2、一方當事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且沒有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如案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自行委托鑒定材料后表示異議,沒有在法院指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反駁,同時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造價鑒定申請,或者不能向法院說明不申請鑒定的正當理由,因此,法院有權認為另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法院指示當事人進行自行委托鑒定。如當事人對造價、質量事宜存在異議,已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而法院通知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意見的下,自行委托鑒定結論就應當予以采納。
4、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
5、自行委托鑒定的機構具備司法鑒定資質。如當事人為實現自身訴求,在舉證期限內自行委托鑒定,并經合法程序質證,對方當事人又未申請鑒定,鑒定單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應當予以采納結論意見。
6、當然,在質量鑒定當中,存在自行委托鑒定與司法鑒定意見一致,前者結論當然可以被法院采信。
另外一方面,筆者總結自行委托鑒定意見不被法院采信的情況主要如下:
1、自行委托鑒定與合同約定不符。如施工合同中約定,造價由政府部門審計或評審中心評審,那么業主單位或總包單位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核,違反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法規支持,如與司法鑒定意見相差較大,將導致不被法院采信,
2、自行委托鑒定的結算依據與合同約定內容相違背。如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存在其他補充協議內容進行調價,但自行委托鑒定材料系依據原合同價格,那么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方委托鑒定未雙方最終確認調整差價結算,依據不足,足以推翻鑒定結論。
3、自行委托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材料相矛盾。如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依據的材料、資料及現場照片均不足以反應鑒定工程的質量情況,法院有權不予以采信。
4、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不接受出庭質詢,或者在接受質詢時意見與鑒定結論不一致。
5、自行委托鑒定超出法律規定期限。在民事程序一審、二審過程中,如未提供自行委托鑒定意見,后即使在再審當中予以提供,再審法院有權基于原審就該問題未予審理,釋明要求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鑒定雖然相較于自行委托鑒定,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比較大,但并非一定會被法院采納。筆者在接受一起案件審理時,對方當事人提供了另案當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但經筆者與伙伴們的仔細研究,發現司法鑒定意見當中所依據材料存在鑒定材料不全,且部分內容未說明合法性,與鑒定結論相矛盾,為此對方當事人在法庭要求作出合理解釋,但對方當事人始終無法予以闡明。
由此可知,關于鑒定意見的委托形式還是次要的,無論是委托方還是質證方,均要合理把握鑒定意見的規則,更好維護自身權利。當然,這也警醒著我們律師工作者,面對鑒定意見,無論系自行委托還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均要保持著高度敏感性,仔細琢磨其中的合法性及不合理性,同時還要鑒定其他領域如會計、建工等的專業性。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