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建設工程領域當中,時常發生業主單位將工程項目當中的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給其他單位情形,即“指定分包”。而假如指定分包質量發生問題,就業主單位、總包單位、分包人各自承擔責任問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規范予以確定,對此,筆者將在本文當中與大家進行分享。
在實踐當中,如發生爭議的工程項目中部分工程,系業主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不在總包單位的承包范圍,但這并不意味著總包單位對此無任何責任。基于總包單位系整體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其仍然對業主單位指定分包工程負有總包管理、服務、協調義務,業主單位或指定分包人基于此應當向總包單位繳納管理、協調等費用。通常情況下,對業主單位指定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法院認為業主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總包單位基于上述負有總包管理義務,應承擔過錯責任。
而沒有爭議的是,指定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指定分包單位承擔責任是沒有爭議,其作為實際施工方負有直接責任。但該情況下,總包單位是否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多大的責任,實際上仍爭議較大。對此,筆者總結情形如下:
實際上,甲方指定分包無論是從合同相對性來看,系與業主存在直接關聯關系。同時,選擇分包單位的決定權由業主享有,總包單位實際并不參與該過程;假如指定分包單位不需要通過總包單位,可直接與業主進行結算,那么總包單位在證明指定分包單位施工期間,己方無任何過錯情況下,總承包人不承擔過錯責任。
如總承包單位出現以下幾種過錯情形,亦應當一并承擔過錯責任:
1、業主指定分包單位沒有資質,不能承包該分包工程,總包單位對此明知但沒有向業主單位表示拒絕;
2、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在施工當中,施工技術或工藝存在問題,總包單位對此明知但,沒有告知監理人或業主單位;
3、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在施工當中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總包單位明知但同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共同予以隱;
4、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總包單位在沒有確認各方責任前提下,直接予以修整,造成對己方不利的自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部分及少數法院在法院判決中,直接依據上述條款,判決業主承擔過錯責任,而總包與指定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建議總包單位在面對指定分包情形,除了要在后續合同簽訂及項目施工管理當中做好管控措施,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法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而導致承擔責任。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