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隨著企業跨區域業務延伸,尤其是在建設工程、房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往往外地員工不愿意在公司本地繳納社保,由此企業可能會找當地單位為員工代繳社保。
今天,筆者就代繳社保的風險性與大家分享下相關法律知識。
員工社保未在企業繳納,而由第三方公司辦理,由于改變了社保繳費主體,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發生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或法院可能會裁判企業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由此員工有權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發生意外被認定為工傷,但公司以第三方的為員工代繳,導致員工在企業注冊地就醫相關待遇未能報銷,將認定企業未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因此相應報銷責任由公司承擔。
員工退休一般由其社保繳納單位提出,員工個人無法直接辦理退休。因此,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如第三方公司未啟動辦理員工退休審批的手續,公司作為實際用人單位,就員工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導致其未及時享受退休待遇,負有責任。
北京市社保中心發布《關于勞務派遣企業和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區社保經辦機構:鑒于我市勞務派遣企業和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出現的“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我們計劃通過對三險業務系統、網申服務平臺的優化升級,以達到“事前嚴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勞務派遣企業和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在通過網上服務平臺、三險業務系統辦理職工新參保登記與增員時,需要補充填報部分勞動合同相關信息。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第六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