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夫妻間的股權之爭,為爭奪股權反目成仇,甚至不擇手段的例子更是數不勝數,法官對此態度如何?股權如何分割?股權價值又如何確定?今天小編就帶領大家來揭開離婚時股權分割的秘密。
由于離婚糾紛處理的是婚姻關系存續、子女撫養以及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具有私密性;而處理股權問題往往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官難以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存在以下影響公正合理裁判的因素:
1.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往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權分割會涉及其他股東利益;
2.股權價值較難評估確定;
3.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債務;
4.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事宜達成一致等等。
1.如一方同意公司股權歸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直接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2.公私分明,雙方同意先有持股方式及比例,繼續共同經營公司;
3.向第三方轉讓股權,對股權受讓款進行平均分配;
4.如公司經營狀況不佳,雙方皆無意愿繼續經營公司,則可將申請注銷公司;
5.一方同意放棄股權,但要求另一方明確承諾,并承擔公司經營期間的全部債務等等。
1.雙方協商或競價確定,此種方式節省時間和成本;
2.司法評估確定,此種方式是司法實踐中最常用的股權價值確定方式。
3.結合公司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實物資產、公司會計賬簿等確定股權價值。
1.婚前股權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該企業資產為其婚前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設立公司,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增資,股權仍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但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轉增股本對應的凈資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
2.婚后股權分割
(1)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設立獨資企業,該企業資產、生產經營 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存在以下可能出現的結果:
①如一方主張企業所有權,則向另一方作出相應補償;
②如雙方都主張企業所有權,則競價取得;
③如果雙方均不主張,則走解散清算程序。
(2)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且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出資,離婚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配偶,存在以下可能出現的結果:
①如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如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③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④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夫妻兩人持有公司全部股權,一般情況下會認為夫妻各半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存在以下可能出現的結果:
①如夫妻雙方均愿意繼續共同經營,可直接分割雙方的股權比例;
②如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可考慮將要求退出公司一方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方式進行處理;
③如夫妻雙方均要求解散清算,可以在清算后,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財產。
(4)夫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第三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離婚時存在以下分割結果:
①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其配偶可成為股東并按約定比例享有股權;
②如其他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就股權轉讓價格達成一致的,并且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價款進行分割;
③如其他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未就股權轉讓價款達成一致的,更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④如公司成立之初,為了公司股權穩定,往往要求股東配偶簽署同意函,放棄對公司股權所享有的權利,則僅能對婚姻存續期間股權產生的收益進行分割或做其他處理。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