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
2017年,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軍向其朋友李想,提出因資金周轉需要借款300萬元,且鑫鑫公司提出要求,由其全額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超越公司為借款人,并將該筆借款匯入超越公司賬戶中,李想同意借款,雙方約定借期為一個月。當天,李想便將300萬元通過銀行賬戶轉入超越公司的賬戶。但是,借款期滿后,鑫鑫公司與超越公司并沒有如約歸還上述借款,李想多次催要未果后,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涉及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的問題,該300萬元借款究竟應當由誰來進行償還?如果是由超越公司進行償還的話,鑫鑫公司需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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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首先來看看

那債務是否由身為唯一股東來承擔呢?

作為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活動
債權人履行了借款的義務
就應當履行還款的義務
但是
甚至是如上述案例中
情況就會變得復雜一點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責任財產來承擔
但根據主體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了兩種例外的情形

(一)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的是當股東與公司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即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出資瑕疵,但尚未出現財產混同等情形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文章開頭的案例中,
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周轉問題向李想借款300萬元,
卻由超越公司擔當借款人,
并將300萬元匯入超越公司的賬戶,
這其中,就明顯存在鑫鑫公司與超越公司財產混同的問題。
根據前文所述,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股東的唯一性,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擁有絕對的控制權,使得傳統公司法中股東間的互相監督與制約機制無法實現,極易造成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財產混同,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以及減少風險,而確立了“揭開公司的面紗”的人格否認制度。

所謂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且舉證責任由股東個人承擔,由股東來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很好地維護了市場秩序,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解決了債權人難以取證的問題。
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因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就極其容易產生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的問題。要避免這些問題的產生,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應當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股東也切記與公司混用同一個賬戶,確保個人與公司之間為獨立個體,資金往來明晰,如此股東才能避免“化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的”狀況的發生。